一、校外開展的活動,內容必須積極向上,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
二、各班、專業部組織開展的校外郊游、野炊、參觀、調查、聯歡及其他文體活動,必須報告所在專業部主管領導批準;屬校學生會、校級社團組織的,必須經學生處及團委同意后報主管校長批準。未經批準不允許組織任何校外集體活動。否則所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組織者承擔,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組織校外活動前,要周密計劃,明確職責分工,制定詳盡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紀律教育,活動中要精心組織,嚴防事故發生。
四、嚴禁組織危險性校外活動或到危險地域活動;嚴禁到江、河、湖、水庫等游泳;嚴禁以校外活動為名組織學生在校外過夜;嚴禁任何集體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與社會旅游經營部門聯合,組織學生外出旅游。
五、無學校領導批準,教學時間不允許組織任何校外活動,違者給以相應處分。
六、學生個人未經報告批準,擅自離校外出引起的傷亡后果等,學校不予承擔責任。
七、學生經批準離校外出活動,遲必須于當天晚上八時以前返校,否則按違紀處理。家住唐山市區的,回家住宿要向專業部報告,并按規定及時返校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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