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市屬衛生類、師范類中等職業學校:
現將《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設區市教育局要根據本管理辦法,加強對所屬學校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檢查。各學校要研究制定切合實際的學生學籍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確保九月份新學期開始執行。 各設區市教育局和學校要將實施情況及時報告我廳。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維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合法權利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規范管理行為;要堅持管理與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市屬學校備案工作由各設區市(以下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和市屬衛生類、師范類學校向省教育廳備案。 新生注冊備案每年兩次:春季入學的4月15日前完成,秋季入學的11月15日前完成。 “3+2”辦學模式新生錄取名冊由學校會同聯辦高職院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節 成績考核 第九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學業考核的項目和內容由學校規定。 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均應進行考核,其考核辦法由各學校根據專業需要和性質自行確定。 第十條 凡考試、考查成績不合格或缺考的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進行補考。 第十一條 學生經考核達不到學校規定的升級條件的,應予留級,學校下年度該專業沒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轉入適當專業就讀;不同意轉專業留級的,可以視為自動退學。 第十二條 允許校際之間、不同專業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分互認。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為依據,采取相應的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本人身體條件、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應當對成績評定合格的學生記入全額學分。學生可以重修不合格的課程,其考核成績按實評定。 第十五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可以通過鼓勵學生自行增選選修課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六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應當根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政策,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實施學分制方案。 第十七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按照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2”辦學模式和畢業年級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由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含職業中專)轉入普通中專的; (二)“3+2”辦學模式的; (三)畢業年級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人由家長或者監護人簽署意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屬學校(含市屬衛生類、師范類學校)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的,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市屬學校(不含衛生類、師范類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二)省屬學校(含市屬衛生類、師范類學校)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市屬中等職業學校(不含衛生類、師范類學校)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手續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四節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學習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無不可抗力未請假連續兩周以上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家長或者監護人簽署意見)退學的。 第二十九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非正常死亡、失蹤或者被刑事拘留,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書面報告。
第五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 實行學年制的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基本學制:初中起點的二至四年,以三年為主;高中起點的一年至一年半。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以及修完課程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 學生操行評定以學校制定的學生行為規范為依據。每學期評定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操行評定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畢(結)業證書;已發的畢(結)業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六條 畢(結)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節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對獲得各種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可以酌情獎勵一定的學分。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 (三)屢次違反校紀校規或情節極為嚴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處分,一年內再次違反校紀校規的。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三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并告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并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從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一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從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五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并限期離校。 第五十四條 受開除學籍以外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后,可以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者監護人。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章 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與認證 第五十六條 為維護中等職業教育學歷文憑的嚴肅性,維護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 第五十七條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按證書管理職責實施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學歷證書經審核、備案后予以承認和保護。 第五十八條 注冊學歷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五十九條 中等職業教育畢(結)業證書注冊的主要內容為: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層次、畢(結)業; (三)專業、學習形式、學制;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區分證書類別)。 第六十條 省屬學校和市屬衛生類、師范類學校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市屬學校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每年兩次:春季畢業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畢業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六十一條 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信息的,由證書頒發單位具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正。市屬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將修正后的注冊信息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因工作失誤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信息而影響學生就業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報、錯報單位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學歷證書注冊工作,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為方便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需求,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網上信息查詢與認證制度。 第四章 學籍管理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第六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重視學籍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備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專業設備和技術支持。 第六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學校學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適時表彰學籍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對學校學籍管理動態監管制度,及時掌握學校的日常學籍管理狀況。因學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學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杜絕弄虛作假、違紀違規操作等行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含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及高等院校舉辦的中專。 第六十九條 學生學籍異動(留級、退學、轉學、轉專業、休學及復學)、開除學籍學生的備案手續與新生注冊備案同時辦理。 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或修改本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市屬衛生類、師范類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并及時公布。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指導、檢查和督促所屬學校實施學生學籍管理。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教育廳印發的《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冀教學[2002]4號)同時廢止。我省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河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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