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省一些企業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報酬權益,穩定就業,指導企業正確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昨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嚴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工作通知》。《通知》規定如下: ■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 企業確實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可以經與本單位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降低工資支付標準。經營班子成員要主動多降低一些,決不允許發生只降低普通職工工資的現象。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非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費。 ■不得拖欠職工工資 企業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或企業工資分配制度規定或國家、省政策規定支付工資。企業因經濟效益下降并經集體協商相應降低了工資支付標準的,應當按照降低后的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地的低工資標準。企業按照我省歷次套改工資標準有關政策,因經濟承受能力等原因只套改了檔案工資,未實際兌現的,不作為應發工資。
■裁員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裁減人員,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情形依法履行程序。裁減人員在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裁減人員應按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六類人員不得裁減 企業在經濟性裁減人員時,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不得裁減下列下員: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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