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培訓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特制訂《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 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影響的基礎上,對本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本《標準》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時代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五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適用于各有權對保安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適用于各培訓機構進行相應的職業培訓,也適用于外國在國內注冊的保安服務組織和培訓機構;其它需要引用標準的文件也可參照使用。
五、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批準。
六、本標準由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部門歸口實施。
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
1.職業概況
1.1職業名稱
保安員。
1.2職業定義
合法從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務工作的人員。
1.3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保安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保安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職業環境
室內、室外。常溫。無毒、無腐蝕性等正常環境中。
1.5職業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備相應崗位所要求的身高和體能標準,具有一定的觀察、理解、表達、判斷、應變、自衛、自控、溝通、指揮、
協調及自主學習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畢業。
1.7培訓要求
1.7.1培訓期限
依法成立的專業保安培訓機構,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初級保安員不少于200標準學時;中級保安員不少于150標準學時;高級保安員不少于200標準學時;保安師不少于250標準學時;高級保安師不少于150標準學時。
1.7.2培訓教師
培訓初級保安員、中級保安員、高級保安員的教師應具有保安師及其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公安、法律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保安師、高級保安師的教師應具有公安、法律或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培訓場地設備
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標準教室及示教設備、實訓場地及訓練器材、設備。
1.8鑒定要求
1.8.1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申報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初級保安員:
(1)本職業保安員經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三個月以上。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保安員:
(1)取得本職業初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專業保安培訓機構中級職業畢業(專業)證書。
(3)軍隊退役人員、單位保衛員及其它相關安全專業人員、政法院校中專以上畢業者,愿意從事本職業的。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保安員:
(1)取得本職業中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設立的保安專業大專畢業證書。
(3)取得大專畢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畢業證書。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保安師:
(1)取得本職業高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專畢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
(4)取得碩士畢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保安師:
(1)具有大專學歷,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者。
(4)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者。
1.8.3鑒定考試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采用閉卷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現場實際操作和現場問答等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保安師和高級保安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1.8.4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 ,每個標準教室不少于2名考評員;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3的比例依次進行 ;體能測試以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5的比例依次進行 ;保安師與高級保安師的綜合評審成立專門的評審委評審,評審委成員不少于5人。
1.8.5鑒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于90分鐘;技能操作考核時間按實際操作項目需要確定;保安師與高級保安師的綜合評審時間不少于30分鐘。
1.8.6鑒定場所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夠滿足技能操作的場所進行。
2.基本內容和要求
2.1職業道德
2.1.1職業道德基本知識
2.1.2職業守則
愛崗敬業,忠于職守,遵紀守法,誠信明禮,鉆研業務,提高技能,增強體能,加強修養,為客戶提供優質的安全服務。
2.1.3工作紀律
(1)保安員必須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依約保護客戶的安全。
(2)保安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要時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3)保安員要文明執勤,禮貌待人,以理服人。
(4)保安員要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5)保安員要依約遵守服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嚴守服務單位的商業機密。
2.2基礎知識
2.2.1基礎理論知識
(1)保安服務業的產生和發展
(2)保安服務的基本法則
(3)保安服務組織的概念、性質、任務及組建的條件、程序
(4)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禁止從事的活動
(5)保安人員的基本素質及行為規范
(6)保安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2.2.2基本業務知識
(1)保安勤務知識
(2)安防技術知識
(3)消防安全知識
(4)現場保護知識
(5)隊列知識
(6)保安禮儀常識
(7)安全管理知識
(8)安全咨詢知識
2.2.3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1)基本法律常識: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的相關知識。
(2)民商事法律常識: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知識。
(3)行政法律法規: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法、交通安全法、信訪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
(4)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公安部等有關部委制定的相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其他與保安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2.3專業技能
2.3.1安全防范技術設備操作技能
2.3.2消防器材操作技能
2.3.3計算機操作技能
2.3.4防衛技能
2.3.5初起火災的撲救
2.3.6聚集人群的控制與疏散
2.3.7交通疏導
2.3.8民商事調查技能
2.3.9其他相關技能
3.工作要求
本標準對初級保安員、中級保安員、高級保安員、保安師和高級保安師的技能要求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的要求。
3.1初級保安員
職業功能 工作內容 技 能 要 求 相 關 知 識
一 守衛 (一)出入口
守衛 1.能指出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
2.能檢查出入人員和車輛的證件
3.能通過巡查發現異常情況
4.能指揮、疏導人員與車輛
5.能按規定要求登記來訪人員及車輛
6.能用規范語言與客戶單位人員和工作對象交流
7.能解答來訪人員的簡單詢問
8.會使用基本的通訊、報警設施
9.能按規范接待來訪人員 1.門衛基本常識
2.檢查證件的方法
3.查驗貨物的基本方法
4.指揮疏導人員與車輛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5.通訊、報警設施的使用方法
6.安全門等門禁系統的使用方法
7.接待來訪人員的規范
(二)目標部位守護 1.能夠正確掌握守護目標的特點及周邊地形特征
2.能夠清理目標區域內無關人員
3.能夠開展簡單的防火、防盜、防泄露等工作
4.能正確使用常用滅火器材
5.能夠發現常見的安全隱患
6.發現異常情況能夠及時報告
7.能夠協助保護守護部位發生的案件現場
8.了解守護目標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隱患 1.守護基本知識
2.防火常識
3.常用滅火器材使用方法
4.識別安全隱患常識
5.案件現場保護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