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
關于規范全省公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
近日,河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教育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全省公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以及《關于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做了明確規定。《通知》中指出,學費、擇校費、住宿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等都屬于公辦普通高中的收費項目,為治理教育亂收費行為,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仍實行高限價。
治理教育亂收費
根據相關規定,設區市市區的省級示范性高中(含在縣鎮辦學的設區市直屬省級示范性高中)擇校生收費標準高限價為3年合計不超過2萬元,縣鎮的省級示范性高中擇校生收費標準高限價為3年合計不超過1.2萬元,一般高中擇校生收費標準高限價為3年合計不超過6000元。學校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學年或學期收取。收取擇校生擇校費后,不得再收取學費。
《通知》要求,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收取,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獲學年收取(以收費標準審批文件為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未經國家和省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含民辦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交納學費、擇校費和住宿費后因故退(轉)學或死亡,學校因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擇校費和住宿費。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河北省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學費。其中,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每生每年10000元。研究生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14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全日制研究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執行原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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