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中小學禁設營利性民辦學校
新京報訊 (記者沙璐)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議以124票贊成、7票反對、2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增加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等內容。新法將從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優惠
非營利民辦校可享劃撥土地
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對于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而營利性學校則是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民辦學校在稅收方面也將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優惠。
此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學校還可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過渡
“不存在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被退出”
對于各方關注的已設立民辦學校的過渡問題,教育部建議,根據中央精神,針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情況,分別作出規定,過渡期限等具體事項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新法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照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或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則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于一些人擔心營利性的民辦小學或者初中這部法通過以后就沒有了的問題,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國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因此,不存在法律實施后會有一大批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會被強制退出的問題,只有個別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如果想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時候,會受到這個條款的限制。”
焦點1
為何把民辦校分為營利和非營利?
內容:這次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中一項重要內容是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
對其中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介紹,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就是舉辦者出資舉辦民辦學校不能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辦學的結余必須全部用于繼續辦學。如學校要終止,在其清償了債務后如果還有剩余財產,要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可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有利潤,可在出資者之間進行分配,如學校要終止,清償學校債務后剩余的財產可按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來處理。依據這個分類,規定了相應的收費政策、財政支持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用地政策。
在收費方面,新法規定,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教育體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介紹,在2016年6月1日起修訂后的新教育法正式實施前,所有登記在冊的民辦學校都是非營利性的,不過,也存在一些學校通過財務手段套取辦學結余,這樣做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王烽還提到,這次修訂取消了合理回報的說法,之前雖然對合理回報有規定,但由于與其他法律和優惠政策執行條件不一致,并沒有具體化為政策。新修訂的民促法施行后,如投資者想要回報可登記為營利性。
溫州民辦教育研究院秘書長陳長河認為,在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框架下,絕大多數民辦學校都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法理上講都是非營利性的。但由于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制度設計不配套,造成民辦學校在社保、稅收、財政扶持、收費、土地、貸款等方面的政策不完整不匹配,有的方面執行事業單位法人的政策,有的方面執行企業法人的政策,給人一種相互矛盾、無所適從的感覺。按照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后,民辦學校可明辨身份。
焦點2
中小學為何禁設營利性民辦學校?
內容:新法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對此,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表示,義務教育的屬性決定了其不適合由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否則就有可能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甚至會加重人民群眾的負擔。
“現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具體辦法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繼續舉辦。”朱之文稱。
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教育體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認為,這是一個進步,不是后退。因為新修訂的教育法打破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限制,而這次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允許在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學前教育、教育培訓舉辦營利性學校。
陳長河認為,這次法律修改應該是國情所致,讓有投資回報訴求的舉辦者走營利性辦學之路,讓沒有投資回報訴求的舉辦者走非營利辦學之路。
焦點3
修法后會有民辦學校調高學費嗎?
內容: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刪去了二審稿中的“本修正案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內根據本修正案做出調整。”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不設置統一的過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據法律,從實際出發解決相關問題,一校一策、穩妥處理。
“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之前就進行選擇,而是要為各地制定具體辦法留出較充分的時間,保證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該負責人稱。
學費是否會受到影響?王烽稱,這次修法明確了民辦學校收費的市場化方向,學費高低要更多取決于辦學成本、質量和入學競爭,但不會對學費水平產生直接影響。“總的來講,占絕大多數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會繼續穩定發展,修法對民辦教育供求不會形成大的沖擊。”
但陳長河分析,按照目前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暫時不太明朗。營利性民辦學校,因辦學成本將升高,同時為了做成優質資源,收費可能會提高。
■聲 音
目前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多數為非營利性質,而此前開辦民辦校時,也不會進行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區分。多數民辦學校為了享受政策優惠,會選擇非營利,也就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如果通過立法明確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置營利性民辦學校,可能涉及部分學校運營模式的改變。
——北京民辦教育協會社會建設工作部部長王耕
在收費方面,政府會根據辦學成本核算進行引導定價,比如學校生均培養成本2萬元一年,民辦學校可以定的稍高,獲得收益。但這部分收益不能分紅,只能用于辦學,否則就有可能變成挪用公款。未來學校收費應該不會調低,會更加規范。
——湖南省湘陰縣知源學校相關負責人周琨
我們投入資金和精力,自然希望獲得相應回報。但以前非營利的限制使我們不得不想辦法打“擦邊球”。現在賦予民辦學校合法的“經營性”地位,不僅有助于消除監管真空,也讓我們不用費勁遮掩,可以盡心盡力地為學員提供服務。
——一位少兒英語培訓機構負責人(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