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地勞動(勞動人事)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的需要,加快職業技能開發體系建設,實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社會化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 《工人考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河北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 經勞動部批準,現予以頒發試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條例》和《規定》,深刻領會《條例》和《規定》的精神實質。 明確《條例》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仍是指導工人考核工作的法規性文件,是建立健全工人考核制度的基礎, 也是制定《規定》的依據。 《規定》是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的需要,對《條例》所賦予的新內涵,是對《條例》的發展和演化。 只有在貫徹《條例》和原有的工人考核制度的基礎上,才能真正落實《規定》, 逐步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制度。從而擺正《條例》和《規定》的關系,把貫徹《條例》和《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當前,各市、地和省直有關部門首先要抓好《條例》的繼續貫徹和實施。要充分發揮各級工人考核組織的作用,加強對工人考核工作的指導與服務, 切實建立起初、中、高技術等級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制度,并使其規范化、正常化。要配合勞動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做好崗位技能工資試點企業中的工人考核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推行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為確保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在試點階段,各市、地和省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試點工種及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均需報省勞動廳批準。
三、目前,國家已制定了中式烹調師、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餐廳服務員、美容師、美發師和按摩師八個工種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這八個工種列為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范圍。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特點,選擇了車工、鉗工、汽車維修工、 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和計算機操作與維修等工種作為我省職業技能鑒定范圍。各市、地要在上述的工種范圍之內選擇試點,不得擴大試點范圍。對尚未列入國家和我省職業技能鑒定范圍,或屬于鑒定范圍,但未被列入試點的,仍按現行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由工人考核機構進行技術等級考核。屬于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可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試點范圍和意見,報請省勞動廳同意后實行。
四、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重點是列入國家和我省職業技能鑒定范圍工種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培訓實體的畢、結業生和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對于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社會其他人員,要在自愿、協商的前提下對其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五、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要在列入國家和我省職業技能鑒定的工種范圍內,根據當地的優勢和《實施辦法》中職業技能鑒定站條件,選擇、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在選擇試點過程中,要嚴格掌握條件,樹立全局觀念,破除部門之見, 選擇真正具備條件的企業或各類培訓、教育實體,充分體現職業技能鑒定的社會化。在試點階段,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站,均由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以上原則選擇、 推薦,報省勞動廳審查批準; 職業技能鑒定站的數量可按當地本行業從業職工的人數確定,一般該行業從業人數在5000人以下的,可選擇一個鑒定站,在此基礎上,行業從業人數每增加5000—10000人,可增設一個鑒定站。
六、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根據考評員的條件,在本人申請, 單位同意的前提下,精心選拔和推薦有關行業、工種的專家和名師擔任考評員。在試點階段, 由省或省委托市、地對他們進行培訓和資格考核,由省勞動廳進行資格認定后, 統一頒發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鑒定站不設固定的考評員,由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聘請、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七、根據《規定》要求,省勞動廳建立“河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目前暫與河北省職業技術培訓教研室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負責協調、指導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各市、地也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組建當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為了保證工人考核與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銜接、協調和平穩過渡,各市、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目前不宜獨立建制,可采取適當增加編制,擴充人員,與當地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或教研室合屬辦公的辦法。
八、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實現勞動力管理科學化的一項新的重要任務。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做為勞動部門轉變工作職能、加強宏觀管理、搞好指導服務的重點來抓。在職業技能鑒定試點階段,要嚴格選點、精心組織、審慎行事,既不能搞一哄而起,也不要等待觀望。同時,要加強對建立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的宣傳工作,使全社會了解、認識職業技能鑒定的意義、任務和實施辦法。確保我省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和進行。
附:《河北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化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加強對社會勞動力的管理,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職業技能開發, 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工人考核條例》和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勞動部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頒布的 《工人技術等級標準》、 《技師任職條件》、《高級技師任職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 對勞動者進行的技術等級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以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具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應于本省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站(所)和所有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勞動廳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省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二)、統籌規劃全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站 (所)的布局;審查、批準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規定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審批權限。
(三)、按照管理權限對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站(所)進行指導和管理。
(四)、按照管理權限核發職業技能鑒定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五)、按照管理權限對考評員實行資格認定、聘任、管理和使用。
(六)、對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辦法,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二)、經批準組建當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管理。
(三)、規劃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布局,按管理權限審查批準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管理。
(四)、按規定權限核發《技術等級證書》。
(五)、按管理權限對考評員實行資格認定、聘任、管理和使用。
(六)、對當地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市轄區)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職責,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省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省勞動廳的領導下,負責協調、 指導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對市、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咨詢服務。
(三)、制定職業技能鑒定的技術性文件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其落實。
(四)、對省管考評員進行培訓和資格考核。
(五)、組織、管理省級職業技能鑒定工種的試題庫。
(六)、協調、指導省管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工作。
(七)、推動全省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九條 各市、地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當地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同時接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具體職責是:
(一)、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咨詢服務。
(二)、對省發職業技能鑒定技術性文件和規定在當地的貫徹、 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當地考評員進行培訓和資格考核。
(四)、協調、指導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
(五)、推動當地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十條 經省勞動廳批準,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建立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所,受省勞動廳和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委托, 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對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進行業務指導, 對特有工種的考評員進行培訓和資格考核;開展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 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建立若干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實施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鑒定站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分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站和省職業技能鑒定站兩類。鑒定的類別、等級、工種和范圍由批準建站的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站均為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站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 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并能保證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場地、設備、設施。
(二)、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 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和手段。
(三)、具有懂業務、善管理、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考務人員和財務人員。其中主要管理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管理辦法,健全的規章制度和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要依托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培訓實體建立,由批準建站的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布局。
第十六條 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按以下程序和權限審批:
(一)、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并符合建站條件的單位,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寫出建站申請(行業特有工種鑒定站的建立向省行業主管部門寫出申請),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站申報表》,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行業特有工種鑒定站, 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上報或對其進行考察、審批。
(二)、鑒定技師資格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省勞動廳審查、批準, 并報國家勞動部備案。 鑒定實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工種中特殊工種高級工的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省勞動廳審查、批準。
(三)、除省勞動廳審查、批準以外的其他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省勞動廳審核備案。
(四)、省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并報省勞動廳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 經批準建立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省勞動廳統一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明確鑒定的工種、范圍、等級和類別,并進行注冊,編號。同時分別授予《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站》或《河北省職業技能鑒定站》標牌。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 規定和辦法,受理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
(二)、對報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按規定組建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小組,具體實施考試、考核工作。
(四)、按規定向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交鑒定報告,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對鑒定結果的核查。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業技能鑒定站要自覺地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
(二)、職業技能鑒定站要嚴格執行管理人員、 工作人員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三)、職業技能鑒定站不得以各種名義和形式設立分枝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進行站外鑒定。
(四)、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用的鑒定試題,必須通過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從國家題庫中提取;省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用試題,必須從省題庫中提取。 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五)、職業技能鑒定站應按照規定收取鑒定費用,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亂收費。
(六)、職業技能鑒定站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在正常情況下,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要逐步采取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鑒定結果實現微機處理。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第二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聘請社會各行各業的專家、 名師和能工巧匠組建考評員隊伍,并由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行業特有工種的考評員,由省行業主管部門聘請并管理、調配。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或技師、 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資格;其中鑒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鑒定技師的考評員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站中鑒定特殊工種高級工的考評員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培訓和考核,省勞動廳進行資格認定后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除省管考評員以外的其他職業技能鑒定站中的考評員,由市、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培訓、考核,市、 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后,報省勞動廳核準、頒證。行業特有工種的考評員, 由省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所心負責培訓、考核,由省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后,報省勞動廳核準、頒證。
第二十四條 不同行業、專業(工種)和等級的考評員資格條件、 培訓教材和大綱,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委托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所、市、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考評員一律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可連聘連任。 鑒定站鑒定時需要的考評員,按鑒定的類別和等級, 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勞動行政部門指定,并采取不定期輪換、調整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二十六條 考評員必須嚴格遵守考評員守則和考場規則,服從勞動行政部門的調配。
第二十七條 考評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時,由所在鑒定站支付評審費和差旅費。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為屬于國家和我省列入鑒定范圍的下列人員:
(一)、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實體(含社會力量辦學)的畢、結業生;
(二)、學徒期滿需要轉正定級的學徒工;
(三)、須認定技術等級和技師資格的職工;
(四)、需要認定技術等級和技師資格的境外就業、勞務輸出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個體私營勞動者,待業人員及其他社會各類人員。
第二十九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需向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出具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從事本工種年限證明信及原技術等級證書等材料,填寫《河北省職業技能鑒定申報表》,由鑒定站進行資格審查后簽發準考證, 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三十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逐級參加鑒定, 不得越級鑒定。
第三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內容包括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項內容。兩項考試、考核均及格者,為鑒定合格。其中技師資格的鑒定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實行技師聘任制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證書制度。
(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和上崗、任職的憑證,是各單位招工錄用,工資分配的依據,同時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 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技師合格證書》、 《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和實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中特殊工種高級工的《技術等級證書》,由省勞動廳審核、頒發; 除省頒《技術等級證書》以外的其他《技術等級證書》,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頒發; 省行業特有工種的《技術等級證書》,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
(四)、職業技能鑒定證書需按省勞動廳的規定,加蓋有關印鑒后方為有效。
(五)、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省勞動廳統一訂購、發放。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訂購或印制證書。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由省勞動廳商財政、物價部門做出具體規定。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及有關人員實行監察。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 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指導中心或鑒定站的工作;考評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二)、(三)、(四)、(五),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收回標牌;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費用,沒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罰沒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三)、 (四)、(五),偽造、仿制或濫發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宣布所發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所發全部證書。并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程序、申報條件、考場規則、考核辦法、 考評員的管理及《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鑒和核發等,按照省勞動廳印發的《職業技能鑒定程序》等十一個技術性文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