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法》的規定,也是勞動關系穩定存續、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和處理雙方勞動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對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而言,簽訂勞動合同更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以便將來發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以上必備條款外,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等事項。
第二,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在實踐中,一些農民工從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在1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也就是說,不管用工期限有多長,農民工都有權提出簽訂書面合同。同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應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5項必備條款。
第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農民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農民工應注意這方面的情況。
第四,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壓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及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農民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五,簽訂勞動合同前,應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
第六,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為穩妥起見,農民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咨詢,確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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