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聘用中國雇員在外國公司駐京辦事處工作有一些特別規定,中國雇員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合法地成為外企雇員,保護自己的權益。
當您作為候選人通過不同途徑被外商選拔、考核、面試并被告知被錄用,在談妥聘用條件、薪酬、福利等有關待遇后,外商通常要問:“您在何時可來我公司工作?”這時您的回答應謹慎。如果你是沒有工作的求職者,可回答能盡快上班。但如果您正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則應注意,不能為保住新工作而答盡快上班,我國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壞的情況下,您可在辭職后30日到新公司工作。您應盡快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如原單位同意,當然可以提前辦妥,但在與原單位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應與原單位盡量協商解決,必要時相應賠償損失;如您在未了結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就到新公司上班,您就違反了法律,新公司也要同時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對新老板的問話您可以回答:“我遲在30日后上班,在此期間盡快辦理辭職,交接工作等事項,但如原單位同意,我會爭取近早辦完手續來新公司上班。”在拿到新公司的聘用信,與原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后,您就可以到公司去了,但這時您還不是合法形式下的“外企人”,因為按有關法規規定,外國公司駐京辦事處與中國雇員之間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必須通過北京市外國企業服務總公司等有關合法的人才中介機構辦理正式聘用手續,并辦理合法證件。您應持公司介紹信到上述機構辦理登記、注冊、體檢、領證等手續,同時與該機構簽定有關合同或協議確定合法聘用關系,自此,您就成為一名外企雇員了,從法律上講,您是人才中介機構的法律上的雇員;從實際上講,因為是通過上述機構派遣到外國公司駐京代表處工作,您又是外商機構的事實上的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