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冀價行費【2018】55號)文,進一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同時,要求民辦學校自主定價必須保持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
按照三部門要求,河北省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
放開專科及以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放開本科及以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住宿費、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收費價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教育學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高限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應遵循公益性原則。
在收費項目上,民辦學校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培訓費,幼兒園保教費),對在校住宿學生收取住宿費,為學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對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行組織學歷教育招生考試的學校可以向考生收取考試費。民辦幼兒園可以向幼兒收取伙食費。除以上項目外,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在收費規定上,民辦學校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需向社會公示。自主定價必須保持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價格調整周期一般不少于兩年(短期培訓除外),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30%。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按學年收取,民辦中小學學歷教育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長期培訓,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短期培訓按班期收費。學校代收費、服務性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首次為學生辦理須統一使用的證、冊、卡,不得收費。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大綱要求,列入教學計劃或教學安排的各類教學或實習、實踐活動,不得在學費之外另行收取費用。
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算,由幼兒家長自愿選擇按月或學期繳費,幼兒園不得跨月或學期預收。當月幼兒在園時間不足一個月(因幼兒原因)保教費、住宿費收取辦法為,實際在園時間1-10天的,按月收費標準的50%收取;實際在園時間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計收。因幼兒園原因(如設施改造等)導致幼兒實際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在園天數收取(一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幼兒園伙食費實行按天計算、按月收取。
民辦學校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后,因故退(轉)學或死亡,學校應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每學年(學期)開學前提出退學的,退還當年(學期)所交全部學費、住宿費。短期培訓班,培訓總課時超過3個月的,按月計退所收培訓費(住宿生含住宿費);總課時不足3個月的,按培訓課時比例退還。開學前提出退學的,退還全部培訓費。
民辦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致使學生上當受騙而要求退學的,學校退還學生所交全部學費、住宿費。學生按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規定,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擅自離校被取消學籍的,學校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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