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職稱怎樣才能評好?教師職稱制度作為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與關鍵,對教師隊伍的建設和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是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于理順政府與高校關系,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政府治理模式與機制轉型,促進高校內部治理結構調適等都具有重要意義。河北技校網帶你了解一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將要面臨幾個瓶頸性難題!
河北技校網帶你了解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面臨幾個瓶頸性難題。
一是高校職稱評審條件參差不齊。
大部分新建本科院校及高等職業院校的專業(學科)普遍處于建設階段,大多數專業(學科)還不具備高級職稱評審能力。政府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一攬子下放給高校,必然會出現部分高校沒有能力承接的問題。雖然相關文件規定,可以采取委托評審、聯合評審方式,但由于沒有明確實施條件,以及相關利益難以協調等原因,很多高校缺乏主動采取委托評審、聯合評審的動力,必然導致一些高校拼湊式組織職稱評審委員會,從而難以實現分類評審、同行專業評審要求,評審的科學性、專業性必然打折扣。
二是高校職稱評審標準千差萬別。
職稱權下放后,高校獲得了自主制定職稱評審標準及實施方案的權力。這一方面有利于高校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特色強化師資隊伍建設和特色發展;另一方面也會導致高校之間職稱評審標準千差萬別,從而會導致同一專業職稱條件、水準差異甚大,影響到職稱評審公平性與公信力。
三是出現評審亂象。
比如,一些高校根據學校行政意愿將職稱評審指標簡單量化,重科研輕教學,重數量輕質量,等等。
為形成治理合力,提高治理效益,應從政府、高校、社會三個維度構建高校職稱評審下放綜合治理機制。
一是應強化優化政府監督功能。
近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就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重點內容、監管和違紀違法懲處措施進行了明確,為促進高校職稱評審權下放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還應進一步構建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監管部門分工與協作機制,明確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條件,建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申訴制度、監管部門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度。政府應制定高校教師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規范指導性意見,加強對高校職稱評審的合法性、合理性監督。
二是應優化高校職稱評審治理機制建設。
高校應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基礎上,制定職稱評審權下放實施方案。應將師德作為職稱評審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審中的比重,凸顯科研成果質量的評審分量,依據專業(學科)特點和學校發展戰略,構建科學職稱評審標準。按照行政權和學術權力有效分離原則,建立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明確其權利義務,保障其獨立、公正從事評審工作。健全職稱評審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和權利救濟機制,建立學校監督與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對接和協同機制,優化監督效果。強化職稱評審后期考核,構建競爭性職稱聘任機制,打破終身制。
三是促進社會參與。
促進社會參與評審,是強化高校職稱的社會評價與監督、提高社會認可度的基本路徑。國家應鼓勵社會組織成立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就職稱成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評價等提供專業服務。高校應以適當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對職稱評審的意見和建議,暢通社會監督機制。
高校職稱評審權下放是系統工程,政府、高校與社會三者必須協同建立并不斷完善政府指導監督、高校自主評審聘用、社會有序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保障高校職稱評審權放得下、落實得好,走出“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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