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發布《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提出要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人力資源開發中重要主體作用,打造數以萬計的新型“學習工廠”。
本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等6部門印發《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產教融合作為重大國家戰略與重大改革舉措的定位,提出城市為節點、行業為支點、企業為重點的產教融合改革路徑機制,提出建設培育1萬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的目標。產教融合型企業面臨巨大的政策創新空間,也必將為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教育改革、培育市場創新主體創造新的更大動力。
近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聯合印發《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力爭到2022年,以中央企業和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為重點,建設培育若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首批擬建設培育20家左右),在全國帶動建設培育數以萬計的制造業轉型升級優質企業、急需緊缺產業領域重點企業以及養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會領域龍頭企業的產教融合型企業。
《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產教融合改革,支持大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的決策部署,穩妥有序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試點建設培育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目標任務
聚焦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領域,發揮大企業深化產教融合改革示范引領作用,力爭到2022 年,以中央企業和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為重點,建設培育若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首批擬建設培育20 家左右),努力使其成為引領推動所在行業領域深化產教融合改革的領軍企業,在全國帶動建設培育數以萬計的制造業轉型升級優質企業、急需緊缺產業領域重點企業以及養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會領域龍頭企業的產教融合型企業。
二、試點重點領域
重點圍繞現代農業、高端裝備、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汽車船舶、航空航天、鋼鐵冶金、能源交通、節能環保、建筑裝配、高端軟件、普惠金融、社會民生等領域,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根據試點開展情況,扎實有序拓展試點重點領域范圍。
三、試點工作機制
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平等擇優、先建后認、動態實施基本原則,按照自愿申報、復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等程序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負責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政策統籌、組織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將建設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統籌推進。
四、主要工作任務
(一)明確試點建設培育基本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商有關部門提出試點建設培育的企業重點行業領域,結合《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明確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基本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結合試點開展情況,可適時對基本條件作出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負責)
(二)建立公開多元信息征集通道。堅持社會公開征集、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相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共同向社會公開發布征集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的通知,指導有試點意愿、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按要求填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支撐材料。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以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交通運輸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以及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可按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推薦相應行業和地區試點企業,并根據職能職責,協同做好相關政策支持和推進實施工作。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參與試點的由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并負責對其申報信息進行核實。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的企業申報信息應由推薦單位負責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負責,有關部門參加)
(三)委托開展第三方咨詢評議。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推薦專家組建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咨詢專家組,對照相關條件和標準,按要求對申報企業信息進行復核評議,提出試點建設培育企業數量、范圍以及認證標準和評價辦法等決策咨詢建議。教育部負責組織專家組開展日常工作。(教育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
(四)按程序報批開展建設培育。試點建設培育企業建議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報請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儲備庫,按規定開展建設培育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負責)
五、其他相關工作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工作程序,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建立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服務平臺。企業通過平臺認真據實填報有關情況。經核查存在弄虛作假,故意提供虛假不實信息的企業,5年內取消建設培育申報資格。建設培育成績突出且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可按規定整體納入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組合式激勵。
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基本條件
中央企業和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整體申報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的,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印發的《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的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條件,還應符合以下4項基本條件。
01、中央企業應納入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名錄,或中央直接管理的其他企業。民營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主要經營財務指標應處于行業或區域領先地位(附后)。企業應有引領相關領域深化產教融合,推動建設全國性產教融合型行業的愿景、基礎和能力,力爭成為國家產教融合領軍企業。
02、企業在崗職工總數5 萬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納新增就業人數達1000 人以上。以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為主業的中央企業在崗職工總數2 萬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納新增就業人數達500人以上。
03、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上一年度職工教育經費1 億元以上,近3 年內開展在崗職工培訓累計1 萬人次以上。
04、企業應建立一線技術人員或管理研發人員到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兼職制度,或者依托企業建設“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申請試點建設培育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需至少具備以下可選基本條件的2 項。
1.直接作為舉辦者獨立舉辦1 家以上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學校,年招收全日制學生共1500 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共4000 人以上。
2.建設完善標準化、規范化的實習實訓設施,開展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或1+X 證書制度試點,近3 年內接收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學生(含軍隊院校專業技術學員)開展每年3 個月以上實習實訓累計達3000 人以上。
3.通過校企共建企業大學、職工繼續教育基地等,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技能培訓服務,年對外開展培訓覆蓋5 萬人次以上。
4.校企合作共建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產教融合創新平臺等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融合重大項目,近3 年內累計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支出達1 億元以上。
5.企業近3 年與職業院校、高等學校開展有實際內容、具體項目的校企合作經費支出(不含捐贈設備以及實訓基地建設運行費用)超過3000 萬元以上。
6.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含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3 家以上納入省級政府產教融合型企業重點建設培育范圍。
7.牽頭設立實體化運作的行業性產教融合集團(聯盟),設立負責推進產教融合相應工作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力量。
企業應深度參與職業教育國家教學標準開發,深度參與院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實施、課程教材開發,廣泛接納教師崗位實踐。
企業舉辦民辦學校,學校辦學主干專業等與企業實際主要業務關系不直接或不密切的,或企業以民辦學校學費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可按照主營業務為教育培訓服務,原則上不納入試點建設培育范圍。
企業經營財務指標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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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澎湃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