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汪軍是某企業的司機,在一次出車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勞動部門出具了“工傷證”但沒有構成傷殘等級。后來受傷部位舊傷復發,汪軍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可是單位讓他寫申請卻不按工傷報銷藥費。后來汪軍去找當地的市勞動局,勞動局說沒有認定傷殘等級的,按正常工人一樣。王軍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單位已準備解除合同。問:勞動部門的說法對嗎?企業能不能與汪軍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分析]
勞動部門說法不對,被認定為工傷但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的職工雖然不應享受有工傷傷殘職工的待遇,但是仍應享受工傷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這是與沒有工傷的職工的區別之一。
工傷但沒有鑒定有傷殘等級的職工,當其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