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接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人保部目前正在起草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有關的部門規章。
知情人士透露,正在征求意見的規章草案暫定名稱為《關于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一版《意見》草案稿據透露,該意見草案稿共有40條,內容分為七章,圍繞適用范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中止,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展開。
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新《勞動合同法》引發的爭議從未間斷。外界曾對國務院法制辦主持操刀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寄予厚望,但是,2008年9月19日正式頒布的實施條例并沒有正面回應外界對《勞動合同法》關切的問題,包括勞務派遣的嚴格定義。因此,外界進而將目光聚焦于人保部,希望人保部能夠進一步出臺相關的部門規章,能對《勞動合同法》闡述不清的問題予以明確和細化。
然而,一位接近人保部的專家對《意見》的起草時機表達了擔憂。受制于日益嚴峻的經濟形勢,《意見》的起草過程注定充滿波折。“如果制定規章,肯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也意味著《勞動合同法》執行的時候彈性變小,這可能會進一步增加企業的負擔。”
全國總工會法律部部長謝良敏則主張早日出臺相關規定,能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迅速膨脹的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作出限制。他認為,應該正視《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穩定勞資關系”。
國企規章必須經過職代會審議
據知情人士透露,2008年11月25日定稿的《意見》草案稿的版本,針對《勞動合同法》的各個章節,“主要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此前,外界的判斷是,人保部有可能會針對某一方面的制度而單獨制定規章。
《意見》草案稿對《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約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在實踐中,企業普遍反映的問題是,如果有員工在離職后再次返回原單位,此時是否也不能約定試用期?
對此,《意見》草案稿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如果員工在離職兩年之內再次回到原單位,那么就不能約定試用期。
此外,《意見》草案稿還提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通過”。
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則表示,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至于討論之后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
顯然,《意見》草案稿對國企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規定了更加嚴格的程序。
《意見》草案稿還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的通知程序。
根據《意見》草案稿,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未履行包括《勞動合同法》第43條在內的規定,那么就要承擔違法解雇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通知工會。
“這條規定將對珠三角的企業產生很大影響。”一位從事勞動法律服務的律師介紹說,在珠三角地區,大部分企業在解雇員工的時候都不會遵守通知工會的程序,因為,很多企業目前沒有設立工會。而且,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也是對企業的解雇行為進行實體審查,比如解雇的理由是否成立,而對于是否通知工會等程序性要求則通常不會關注。
如果企業構成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則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
此外,《意見》草案稿還增加了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比如,當勞動者應征入伍、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況時,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
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則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止的內容。
勞務派遣問題未作進一步規定
據知情人士透露,定稿于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見》草案稿,并沒有對外界一直關心的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勞動合同法》在頒布之后,圍繞“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勞務派遣”等關鍵問題,外界一直爭議不斷。
人們曾希望國務院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對《勞動合同法》存在的不明朗的問題作出澄清,但是,內容僅有38條實施條例略顯單薄,僅將重點放在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上。用人保部部長尹蔚民當時的說法,是為了“讓大家清楚地知道,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鐵飯碗’。”
但是,對于勞務派遣的“三性”——臨時性、輔助性、季節性——的定義,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終頒布的實施條例對于勞務派遣“三性”的定義不見蹤影。國務院法制辦一位官員透露說,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對勞務派遣進行進一步的限制,恐將增加企業的負擔。“有關的規定將由人保部出臺相關規章予以解決。”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務派遣的用工數量迅猛增加。曾有全國人大法工委官員透露,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全國勞務派遣的用工數量由2000萬猛增至2700萬。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析說,企業之所以傾心于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上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約定。
此外,使用勞務派遣,還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當用工單位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并非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司法實踐中則存有爭議。 21世紀經濟報道
來源:新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