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從教育部網站獲悉,教育部就《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稿中,“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等方面內容,高校應主動向社會公開。“學校組織的教職工購(建)房情況”、“食堂價格”等內容應向校內公開。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師生員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依法獲取高校信息,促進高校依法治校,充分發揮高校信息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信息,是指高校在學校管理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高校根據法律法規和高校規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或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全國高校信息公開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并應當確定由其辦公室或者其他機構承擔高校信息公開的具體管理工作。
中央部委所屬高校應當在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開展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黨委領導、行政實施、工會參與、內設監察部門督查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各項工作制度。
高校應當在學校辦公室或學校確定的其他部門內指定機構(以下統稱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向社會公開本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具體職責是:
。ㄒ唬┚唧w承辦本校信息公開事宜;
。ǘ┕芾、維護和更新本校公開的信息;
。ㄈ┙y一受理、協調處理、答復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本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ㄎ澹﹨f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ㄆ撸┏袚c本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高校內設監察部門負責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高校公開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第六條 高校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學校信息。高校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穩定、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需要批準的,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條 高校公開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八條 高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校園穩定。
第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條 高校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分別簡稱為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高校信息的屬性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高校在制作信息時或獲取信息后就應當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和公開的對象。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及時報請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三條 高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校內公開:
。ㄒ唬 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ǘ 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ㄈ 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ㄋ模┢渌麘斚蛐戎鲃庸_的。
高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
。ǘ┬枰鐣姀V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ㄈ┓从潮拘v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
高校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基本要求》(附件)。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筛鶕镜乇拘嶋H細化和增加內容,各高校應當根據公開內容進一步明確公開形式、公開時限等。
第十四條 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高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高校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信息不予公開:
。ㄒ唬⿲儆趪颐孛艿模
。ǘ⿲儆谏虡I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ㄈ⿲儆趥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ㄋ模┓煞ㄒ幰幎ú挥韫_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學校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其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高校信息,高校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公開。學校網站應當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積極利用新聞發布會、年鑒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校報、校內廣播、電視等校內媒體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九條 高?梢愿鶕枰O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方便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復制學校信息。
第二十條 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高校應當實行決策前信息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信息公開。決策內容需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并確保其公開的有關信息在整個征求意見的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當定期對本校的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匯編,并將匯編置于學校機關各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適當場所,或通過學校網站予以公開,以方便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高校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具備公開條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利用符合信息內容特點,便于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知曉的形式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高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由受理申請、處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答復、信息提供等環節構成。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向高校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高校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高校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蛘呙Q、聯系方式;
。ǘ┥暾埞_的學校信息內容的準確描述,如信息名稱、文號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ㄈ┇@取學校信息的形式。
高?梢栽儐柹暾埲双@取學校信息的用途。
高?梢韵蛏暾埲颂峁┥暾垥母袷轿谋。
第二十五條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學校信息公開申請,高校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屬于本校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但尚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學校信息不存在;
。ㄋ模┎粚儆诒拘9_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掌握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ㄎ澹┥暾埞_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暾垉热莶幻鞔_,且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七)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高校申請公開同一學校信息,高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高校認為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條 高校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答復。高校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高校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高校對于可以公開的學校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應當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按要求辦妥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高校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學校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高校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學校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向高校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高校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高校予以更正;該高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高校向申請人提供學校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高校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學校信息。
收費標準按照高校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學校。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高校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
第三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校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度,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干部崗位責任考核體系?己斯ぷ骺膳c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聘請有關人員成立信息公開評議委員會,定期對本地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三十五條 高校應當編制學校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評議通過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向校內和社會公開信息的情況;
。ǘ┮郎暾埞_學校信息和不予公開學校信息的情況;
(三)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的評價情況;
。ㄋ模⿲W校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ㄎ澹┮驅W校信息公開工作遭到舉報、提出申訴或訴訟的情況;
。┍拘P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ㄆ撸┢渌枰獔蟾娴氖马棥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高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內設監察部門或者學校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書面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認為高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師生員工也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校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高校違反《條例》或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高校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高校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行畔⒐_義務的;
。ǘ┎患皶r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ㄈ┕_不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的;
。ㄋ模┻`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六)在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ㄆ撸┻`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高校應當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有關工作正常進行。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高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的高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梢罁巨k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計算,若遇國家法定假日或高校寒暑假,則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順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