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體所有制的化工廠因資金缺乏,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一直沒有配套,有個車間的通風設備年久失修,二甲苯彌漫,濃度大大超過衛生標準,廠領導明知這種狀況會影響職工健康,卻用高薪招收工人。賀某失業數月,看到招聘廣告后前去應聘,與廠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后,賀某發現自己懷孕,一到至間就頭暈、嘔吐,醫生告訴她苯是有害氣體,會影響胎兒發育,甚至流產、早產或致胎兒畸形。賀某十分害怕,找領導要求調換工種,廠方說,你來廠時合同訂明了工種,并且干這個工種有高額津貼,你不干怎么行?賀某為了自身和胎兒安全,堅持要求調換工種。廠方說,合同期未滿,你一定要調工種,本廠別的活都有人了,只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第61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以及《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6條,女工孕期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是: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⑵《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⑶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⑷伴有全身振動的作業,如鋼鉆、搗固機、鑄造以及拖拉機駕駛。⑸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⑹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⑺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⑻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鎬、鉸、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本例中,某化工廠違反孕期女工勞動禁忌規定,安排賀某從事工作現場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是違法的。廠方應該給賀某另行安排適宜的工作,并且必須盡快采取改善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措施,使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的濃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有關受害人員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控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監督、責令廠方限期改正,對現行的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至于廠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違法的。我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也有同樣規定。賀某工作中沒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要求在孕期調動工作(種)是合法的,廠方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挾賀某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1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孕期內的女工特殊保護措施還有:⑴不得安排懷孕女工在正常勞動時間外延長勞動肘間(加班加點)。⑵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⑶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夜間10:00到次日早上6:00);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⑷懷孕女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但是,女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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