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是一家企業的員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目前正處于試用期。一天,部門的經理突然通知趙某,由于單位目前經濟不景氣,決定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并告訴趙某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真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⑴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彼此之間相互考察對方的階段,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也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據此項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個要件:一是在試用期內;二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應當明確各個崗位(工種)的錄用條件。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法制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據此項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兩點:一是要有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二是勞動者違紀、違規達到嚴重程度,對“嚴重”的標準也應有明確的規定。⑶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適用此項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把握以下要件:一是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過錯行為;二是用人單位有嚴重損失;三是勞動者的過錯行為和用人單位的嚴重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系。⑷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此時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另外,根據勞動部《勞動法問題的意見》,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必提前通知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有一個共同點,即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該法第32條同時又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法的這些相關條文可以看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而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在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的情況來看,企業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系并不是因為趙某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僅僅是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企業在不能證明趙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就隨意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本例告訴我們:⑴用人單位要明確規定崗位(工種)的錄用條件,以便適用法律規范時有所依據。⑵用人單位適用法律規范要準確,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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