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原系某紡織廠工人,現在成了下崗待業人員。紡織廠每月支付崔某基本生活費120元,1995年,崔某所在地區發布了低工資標準,每月為200元。崔某知道后,找到紡織廠領導,要求廠里每月多發給他80元生活費。紡織廠認為下崗工人所領的基本生活費和低工資標準不同,拒絕了崔某的要求。
[法律分析]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低勞動報酬。它的具體含義是:⑴低工資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貨幣工資數額的下限。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依法確定的低工資水平向其支付不低于標準的工資。有些國家對于殘疾勞動者、未成年勞動者以及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特別規定了“次低工資”。⑵低工資適用的前提是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也就是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照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如參加選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勞動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低工資保障。
我們從低工資的基本定義中就可以了解到,低工資的支付是以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為前提的。因此,理解這一概念有三個關鍵點:
⑴“法定工作時間內”。法定工作時間就是指法定工時,國務院發布把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作為法定工時,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者工作時間達到此要求即為法定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工資”不能作為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⑵“提供了正常勞動”。有三層含義:① “正常勞動”是相對于“特殊勞動”而言。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不能作為低工資的組成部分。②“正常勞動”是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提供勞動。勞動者因探親假、婚喪假以及其他按照規定休假期間,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③“正常勞動”還須依法提供。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在指定的勞動崗位上從事了勞動。勞動者由于主觀、客觀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低工資的有關規定。職工病假、事假、待工期間的工資待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按有關規定經政府批準或者有關部門裁定關閉、整頓、進入破產程序的,均不適用低工資的規定。
⑶“低勞動報酬”。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不能作為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費不同于低工資的支付,它是企業在勞動者下崗待業的特殊時期提供的特殊保障,不能和低工資標準混為一談。勞動部1995年發布的《勞動法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低于低工資標準。
鑒于一些實際情況,勞動部規定了允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給付低工資的情形:⑴企業下崗待業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低工資標準。⑵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⑶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低工資標準的80%。
在實踐中,勞動法并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即企業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學生的工資支付問題是否能夠適用低工資的限制。我們以實習學生為例簡單分析一下。
首先要將實習學生和見習的員工區分開來,對于后者,《勞動法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但是,實習和見習不同。說到實習,我們往往會聯想到學生的假期勤工儉學。這種勤工儉學分為兩類,一種是學校組織的實習,實習學生需付給實習單位一定的培訓費,另一種則是學生個人聯系,以獲利為目的的勞動行為。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實習,主要是指針對后者。
學生利用假期打工是一種短期社會行為,從本質上來說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但用人單位也可以以《勞動法》或地方低工資標準作為給予其待遇的參考。
根據有關報道,北京市已出臺地方規定,用人單位可與學生雙方協商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低于北京市規定的低工資標準,不得克扣學生的合法勞動報酬。
那么,在當地政府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習學生的工資是否受低工資的限制呢?我們認為不受限制。因為低工資制度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提供了一定勞動的前提下,能夠獲得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質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校學生由其監護人提供學費和基本的生活費用,學生的勤工儉學所得的收益并不能作為其生活來源,因為法律已經從另一個途徑為其提供了保障,這是其一。其二,在校學生的工作方式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因為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這占去了他們的絕大部分時間,勤工儉學一般只能利用課余時間或者是假期,通常一年也就是兩個月而已。低工資的定義告訴我們,只有在勞動者提供了法定時間內的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企業才有支付低或低以上工資的義務。實習的學生不屬于這種情況,所以,不應當把實習沉重包括在低工資的限制范圍內。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下崗生活費、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和實習學生的工資,都不受低工資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