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員工辭職后,單位扣押人事檔案怎么辦?
1996年7月,王某某大學畢業后與A市前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進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7月至2001年7月,王某某在5年合同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1萬元違約金。1998年10月,王某某為了尋求個人發展,向前進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要求將個人檔案轉移到人才中心,并愿意交1萬元違約金。但公司領導此時卻認為,交1萬元違約金太少了,于是提出交5萬元才能同意王某某辭職。王某某認為單位的要求沒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萬元。后,單位決定:王某某可以先走,但其個人檔案要留在公司,待交清5萬元后,才能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王某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單位立即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某提前30日通知前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前進公司應依法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前進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5萬元違約金,再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裁決前進公司在1個月內,為王某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裁決送達后,雙方均沒有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
[評析]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擅自扣留勞動者的人事檔案而引起的糾紛。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 (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這一規定,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檔案。
同時,勞動部辦公廳 《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某某與前進公司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到期,但王某某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從程序上來說完全合法。對于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王某某已經表示愿意按約定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前進公司要求其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解除后,前進公司應及時將王某某檔案依法轉移,這是其法定義扎前進公司以玉某某未繳納違約金為由,拒絕王某某的請求,致使王某某人檔分離,給王某某帶來了諸多不便。前進公司以扣押并銷毀個人檔案作為手段威脅勞動者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
[關聯法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轉移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之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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