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10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學校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任何個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機短信、郵件、聊天記錄。法規經歷了15個月的調研和反復修改,草案二審時仍處于爭議中。律師認為,有的法條具體執行起來的確困難。(9月28日《長江日報》)
從某種意義上講,維護一個人的隱私權實際上就是維護一個人的“尊嚴”。因為你尊重一個人就需要尊重他的人格,而尊重一個人的人格就需要尊重他的個人隱私。即便是所謂的公眾人物,公開其隱私也需要經過準許方可。
然而我們的一些家長和老師卻認為,大人偷看孩子短信算不了什么,甚至可以是“理直氣壯”的去偷看。其理由無非是自己是孩子的監護人,偷看孩子的短信也是為了孩子好。其實,隱私權和監護權并不矛盾。監護是有條件的監護,不是無條件的干涉。監護人的職責,也正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如果監護人首先便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還如何希望他人尊重呢?
一個國家有國家的尊嚴,一個人有一個人的尊嚴,人格尊嚴是人類生而自由并享有相等的尊嚴與權利。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同樣是中國公民,其人格自然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我們似乎從小就失去了自己的“尊嚴”。比如未成年時,父母處處“管”你,偷看短信翻看日記乃是家常便飯。成年后,工作了有領導“管”你,在工作上稍有差池,你的“尊嚴”就只能去見鬼,否則你就要下崗回家了。
一個人從小就生活在沒有“尊嚴”的環境里,可想而知由此對其所造成的影響。自己的尊嚴得不到他人的尊重,也就很難懂得“尊嚴”的可貴和懂得如何去尊重他人。所以一些人長大后,在他們的眼里,尊嚴又值幾個錢?為了錢,出賣尊嚴好象是理所當然的事,更不會以此為恥。可一個人一旦失去了尊嚴,等于失去了做人的全部,而何談其他的價值和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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