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鄲市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酒后駕車這一群眾反應強烈的社會問題又出新規、重典治頑疾:國家工作人員酒后駕車違法行為除受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外,各級紀檢監察部門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問責或黨紀、政紀處分。
日前,邯鄲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糾風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嚴禁國家工作人員酒后駕車的通知》。通知要求,公安交警部門在處理國家工作人員酒后駕車違法行為時,除按正常程序依法處理外,還要對其身份進行確認,并將查處時間、地點、姓名、駕駛證號、車號、處罰結果等一并抄告當地監察機關和所在單位。各級監察機關對酒后駕車的工作人員,除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外,還將依據《公務員法》、《邯鄲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問責或黨紀、政紀處分。
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因酒后駕車一年內被抄告一次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整改,并寫出書面檢查;一年內被抄告兩次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取消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一年內累計被抄告三次以上的或因醉酒駕駛被拘留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黨紀或政紀處分;對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及逃逸的,或者隱瞞事故真相、指使他人代自己承擔責任、妨礙調查處理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從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通知》還特別指出,對為自身及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酒后駕車行為開脫、說情的,同酒后駕車人員一并同等處理;國家工作人員公車私用、酒后駕車一律從重處理;對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單位、本系統人員多次出現酒后駕車違規問題的,對其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進行問責。從而引導國家工作人員做到嚴格依法駕駛,從源頭上有效防止酒后駕車行為的發生,自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碰酒后駕車這條“高壓線”,樹立國家工作人員良好的公眾形象,確保國家工作人員酒后駕車行為“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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