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證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 下簡稱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是注冊會計師執行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有效證件。經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協)批準注冊的注冊會計師, 由省級注協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復核后,發給注冊會計師證書。 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批準注冊的注冊會計師,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注冊 會計師證書。 第三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行 業務的有效證件。 事務所應當自接到批準文件后二十日內到所在地省級注協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領取事務所執業證書。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和事務所執業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由中國注冊會計 師協會統一管理。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發放。注冊會計師證書應加 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鋼印。注冊會計師證書的照片騎縫處應加蓋發放證書的省級以 上注冊會計師協會鋼印。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為訂本式證書,每年的第一個季度,注冊會計師通過年 檢后,其注冊會計師證書“年度檢驗登記”欄應當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只限注冊會計師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涂改。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變更執業事務所時,應及時辦理轉所手續,轉出和轉入的省 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印象。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遺失,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由所在事 務所向主管協會提出補發注冊會計師證書的申請報告,并附送遺失證書的注冊會計師 批準注冊文件復印件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 因遺失而需補發的注冊會計師證書,由省級注協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領取。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因年檢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擔任注冊會計師,或者因違 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其注冊會計師證書應當在決定生效后30日 內收回。 注冊會計師因故不再擔任注冊會計師的,應當交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如果本人提 出要求,其注冊會計師證書照片右上方加蓋“非有效證書僅作紀念”印章后,可以留 作紀念。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編號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另行規定。 注冊會計師證書正常更換時號碼不變。因注冊會計師年檢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 被收回的注冊會計師證書,或者因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的注冊會計師 證書,其號碼注銷。注冊會計師證書遺失后,原號碼注銷,補發的注冊會計師證書應 重新編號。 第十二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在事務所存續期間有效。 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發證機關”處應當加蓋批準設立事務所的財政機關印章,“ 證書編號”處應當加蓋省級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章。 事務所因故終止時,其事務所執業證書應當在決定生效后15日內收回。 第十三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時,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省 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補發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申請報告,并附事務所設立的批準 文件復印件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 因遺失而需補發的事務所執業證書,由省級注協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領取。 第十四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編號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另行規定。 事務所執業證書因故被收回的,其號碼注銷。 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后,原號碼注銷,補發的事務所執業證書應重新編號。 第十五條 事務所因人員變動等原因暫不符合法定辦所條件但確實需要保留時, 由事務所向省級注協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注協同意后,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定, 經財政部批準后,發給事務所臨時執業證書。 臨時執業證書的有效期分別為半年和一年。 臨時執業證書的編號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證書有效期內達到法定辦所條件申請換發事務所執 業證書的,其審批按照審批事務所的有關程序辦理。 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后需延長臨時執業期限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協字[1998]35號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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