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報紙公告交房屬于“書面通知”嗎?
問:現在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報紙上刊登交房公告,并特別提示,逾期不辦理交房手續的后果自負,而業主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約定,開發商應當書面通知業主辦理交房手續,那么,報紙公告交房算是“書面通知”嗎?如果業主沒看到報紙,沒去辦理交房手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監制并負責解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11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以此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后,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而且必須采用約定的方式——書面通知,也就是說,前面所述的開發商采用打電話、托人捎口信等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是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如果購房人不來辦理交房手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開發商承擔。那么,何為書面通知呢?我國現行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合同法》第11條規定了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將書面通知理解為如下幾種方式:
第一,開發商將交房通知直接送達購房人。為留存證據,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可讓購房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開發商通過信件的方式郵寄交房通知書。為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好采用郵寄回執,并且在信封上寫明郵寄的內容。也有的開發商通過公證郵寄的方式向購房人寄送交房通知書。
第三,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常用的方式就是發送傳真,通過傳真的方式向購房人通知辦理交房手續。另一種方式就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
由此可見,在新聞媒介上發布交房公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書面通知”,一旦發生糾紛,盡管開發商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其曾經通過新聞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購房人交房,但是該通知并不符合雙方的約定,購房人可以據此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