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時,開發商需提供哪些資料?
問:去年,我購買了一處預售商品房,過幾天就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了,我想問問,除了拿鑰匙,開發商還需提供哪些資料呢?
這個問題是許多購房人都關系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對交房條件的界定比較模糊,主要以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準。有的開發商為了趕工期,往往不顧房屋質量和配套設施是否齊全便倉促交付,使購房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監制并負責解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8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_年_月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5._________!钡11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以上規定,我們可知,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住宅商品房,應當提供如下資料:第一,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提供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第二,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注意是“出示”),該證明文件是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的,但是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㈡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㈣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㈤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另《消防法》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經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消防驗收申請,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還應當同時提交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并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除此以外,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規定了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提交的其他資料,如2003年底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將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定為北京市房地產商交付預售商品房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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