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車位應歸業主所有還是開發商所有?其收費合理嗎?
問: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人們在購買商品房時往往將停車位作為購房的重要因素。許多小區建有地下停車場,然后將車位賣給(出租)業主,也有的小區將房屋一層建成車庫或者小房,業主或者自愿購買,或者與商品房配套出售,還有的開發商在小區空地上(露天)規劃出停車位,或者出租給業主,或者歸業主無償使用。請問車庫、車位應歸業主所有還是開發商所有?其收費合理嗎?
從我國當前的現狀來看,居民小區內供業主停車的地方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地面非封閉型停車位。這種停車位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對此類停車位的開發成本較低,而且其占用的土地使用費往往已經分攤在小區建造的整體成本中。因此其權屬一般不存在爭議。現實生活中開發商對此類停車位多采用分攤銷售的方法,即開發商在不能保證一戶一個停車位的情況下,將停車位銷售給全部業主,每位業主按其住宅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分攤停車位的購買費用。現實生活中,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地面停車費不是停車位的租金,而是停車保管服務費。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種是封閉型車庫。這種車庫又分為兩種:一是地上車庫,開發商將商品房一層設計為車庫和小房(儲物間),業主購買自愿,面積不一,價位(單價)一般等同或者高于樓層,該車庫同住房一樣,一戶一門,產權歸業主所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商一次收費(購房款),除代收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稅、費用外,一般不再收其他費用,車輛由業主自行保管,丟損自負。對此,業主一般沒有異議。另一種是地下車庫,四周封閉,劃分車位,業主共用,對此類車庫,《物權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只是對非封閉型停車位(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明確規定屬于業主共有,但對于車庫的歸屬予以回避,從而導致認識上的重大分歧,目前比較有影響力的觀點有四種:業主共有;開發商所有;以是否計入公攤面積決定歸屬;以當事人約定確定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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