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供熱公司供熱不達標,居民拒交取暖費,前者將后者起訴到法院,還要停止今年的供熱。近期,張家口宣化區法院針對類似供熱糾紛起訴明顯增多的情況,推行附加條件的調解方式,不僅使采暖戶在心理上能接受,還激勵企業提高供暖質量。
張家口市宣化區的王某租住了一套樓房。2008年,因暖氣不熱,欠了熱力公司供暖費用1700多元,熱力公司將他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熱力公司認為,公司已經為王某供暖完畢,其應支付全部費用及相關利息。而王某認為,公司供暖確實不熱,經多次與公司交涉也沒有改善,如果全部給付采暖費用,覺得很虧。
類似的供熱糾紛具有共同特點,即采暖方常常以供暖方供熱達不到標準為由拒絕給付暖氣費,而供暖方則以已經供熱為由堅持索要,并聲稱如果不交暖氣費今年就停止供暖。針對這種情況,宣化區法院認為簡單依據證據判決可能招致采暖戶不滿,采暖戶會認為法院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若是調解,往往以犧牲供熱公司利益為代價,采暖戶遲交費就可以少交費,容易形成惡性循環。
為此,宣化區法院推行附條件的調解方式來處理此類糾紛。采暖戶先交納部分欠費,剩余欠費以今年供熱是否符合標準為條件。今年供熱符合標準,采暖戶如數交納欠費和新的熱費。若不符合標準,則熱力公司自動放棄索要供暖費。
這樣的調解結果,得到了供采暖雙方的認可。截至目前,宣化區法院采用這種方式調解供熱糾紛62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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