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的是山東滕州市65歲的老太太潘月美。她“敲詐勒索、詐騙”的對象是滕州市人民法院和市“矛盾調解中心”——敲詐勒索法院50萬(未遂),詐騙“矛調中心”14萬。是滕州市法院報的案,滕州市公安局抓的人,滕州市檢察院“公訴”。此案原定于9月16日在滕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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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詐騙”事實。關于“詐騙”14萬。這個潘月美是個“老上訪戶”——因為在兒子被打一案中對滕州市公安局出警不及時、辦案中不作為、亂作為”,“滕州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徇私枉法、包庇罪犯”以及對王兵傷情司法鑒定結果不滿,于是,自2002年起,多次到濟南和北京申訴。
在信訪問題“一票否決”的形勢下,地方政府看樣子是打算“花錢息訪”——2006年負責此事的滕州市公安局安排潘與“矛盾調解中心”協議,以“特困救助金”名義給了14萬元,自然也簽了個“調解協議書”,規定不能再上訪:(協議規定)“乙方(潘月美)領取特困救助金后,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到各級公檢法司等有關部門上訪,息訪罷訴”。結果這老太太還繼續上訪,于是,2009年3月5日,矛調中心將潘月美起訴到滕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潘“退回特困救助金14萬元”。4月21日,此案開庭,但至今沒有宣判。這一回看樣子14萬的事兒可能又要以“詐騙罪”重新登場。
關于“敲詐勒索”。老太太不是老跟法院過不去么。于是有了滕州市人民法院“溝通”的事兒,法院看樣子是跟老太太玩“釣魚”,老太太當然不知道,要“50萬”——老太太“向他們(法院工作人員)指出了案件中的錯誤和有關人員違法辦案的事實,并提出了一些賠償要求,主要是王兵眼傷的治療費用,家人失去工作、老伴受驚死亡、多年申訴花費等共計50萬元”。于是,法院“認為”是“敲詐勒索”。
摻合到這事兒中的有滕州市人民法院、滕州市公安局、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等機構。
阿岔如果說滕州市與此案有關的這些機構的人員不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都是法盲,那恐怕地球人都會笑話——中國一個地方的公檢法一起上,居然都是法盲,這難道不是天大的笑話?但事實偏偏如此,如此不可思議的事兒偏偏是事實。
自然不是執法者不懂法,而是權力不想、不愿意、不允許他們“依法辦事”。給潘月美14萬不是這里的官員真關心她的疾苦,不給她50萬也不是為了公平和正義,逮捕她更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他們關心的其實應該只是“一票否決”。不解決人家申訴的問題,花錢買平安——買不來就非法拘禁,就誣陷抓人、胡亂定罪。這種玩法自然只是想阻止公民申訴自己的權利。自然與法律無關,與公平正義無關。
出頭的是公檢法的辦案人員,被注定要指責的也是公檢法的辦案人員,將來背贓的也是公檢法的辦案人員。感到有點冤枉的——以我的看法,至少其中一部分相信法律、想依法辦事的會覺得冤枉——也會在這一群。但他們畢竟做了——以法律的名義“做了”與法律無關的事兒,讓一個公民(還是65歲的老太太呢)無辜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看守所里。
做了當然就難辭其咎。
65歲老太太“敲詐勒索、詐騙”法院、政府?也虧你們想得出這種罪名。
公檢法作了權力仆從的時候,什么怪事都會發生。只是“法律”有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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