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電(記者韓潔 劉奕湛)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本周聯合發文,宣布從2009年秋季學期起,對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免除學費。
這是我國繼全部免除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之后,促進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此次四部門發布意見對中職困難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進行具體部署,是落實本月初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重要舉措。
免學費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那么如何確定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比例呢?在實施過程中又該如何防范亂收費問題?
對此,四部門明確將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安排、積極穩妥起步、逐步推進實施”的原則,從2009年秋季學期起,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在免學費學生范疇上,西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和田、克孜勒蘇柯爾克孜三地州農村戶籍的學生全部享受免學費政策;其他地區享受免學費政策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地區按以下比例確定:西部地區按在校生的25%確定;中部地區按在校生的15%確定;東部地區按在校生的5%確定。中央財政參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各地可根據實際,合理確定行政區域內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
意見指出,享受政策的涉農專業為2000年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中的農林類所有專業,具體包括:種植、農藝、園藝、蠶桑、養殖、畜牧獸醫、水產養殖、野生動物保護、農副產品加工、棉花檢驗加工與經營、林業、園林、木材加工、林產品加工、森林資源與林政管理、森林采運工程、農村經濟管理、農業機械化、航海捕撈以及能源類的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專業和土木水利工程類的農業水利技術專業等2l類專業。
此外,四部門強調,公辦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因免學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同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2012年秋季學期前,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相關標準。各地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各項收費的管理。
對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四部門明確,通過財政給予補助和學校開展校企合作及頂崗實習獲取的收入來解決,并就財政具體補貼方式等問題做出詳細規定。
根據意見,第一、二學年學校因免除學費導致的運轉經費缺口,由財政按免除的學費標準給予補助;第三學年學校因免除學費導致的運轉經費缺口,原則上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對涉農專業和經認定頂崗實習有困難的其他專業,由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學校頂崗實習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免學費標準按各。▍^、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確定。對在政府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
意見稱,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標準,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不分生源,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分別為8:2和6:4,生源地為東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分省(市)確定。免學費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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