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單位被判賠償14萬余元
本報訊 職校學生小陳經校方推薦到一家公司實習,不料在一起火災中受傷。近日,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這家公司承擔九成賠償責任,賠償小陳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13.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2008年9月,小陳等13名職校學生經校方推薦,由上海某機電公司安排在車間進行實習。公司與學校、小陳分別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學生在實習期如因個人原因或其它原因遭受事故傷害,責任由實習學生及其所在學校自行承擔。同月28日,小陳在車間內從事加熱熱縮管工作,將加熱的管子擱在車間內的桶上,不料發生火焰爆燃,他被灼傷。后經司法鑒定,小陳遭熱力作用灼傷面頸、軀干、左上肢及雙下肢,分別評定八級、十級傷殘。
由于校方和實習單位相互推諉賠償責任,去年10月小陳起訴請求判令實習單位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4.5萬余元,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機電公司辯解,小陳工作時將加熱熱縮管放在貼有 “酒精”標識的酒精桶上,從而造成事故發生。小陳明知有危險仍為之,自身有過錯。按照公司、校方及小陳簽訂的實習協議,學生在實習期如發生傷害事故,應由學校承擔責任,而實習單位可以免責。
法院認為,公司辯稱其應免責,依據是簽訂的實習協議,但協議系該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面條款明顯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相對方責任,且公司并未舉證證實曾采取合理方式對該條款進行說明,因此該條款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法院還認為,公司將易燃物放在車間存在安全隱患,同時未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勞動安全教育,因此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應對小陳受傷害的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學校對事故發生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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