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云曉也是強制入學的堅定支持者,他告訴記者,目前所剩的工讀學校一半以上集中在北京、上海、沈陽三個地區,其中能有較好發展的學校只有三分之一。而這主要是因為生源不足。而同時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獲刑10年前是3萬人,現在增加到接近7萬人,還有一些不到14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已經有了犯罪經歷,這樣的孩子監獄不能進,普通學校教育不了,用一些老公安的話說就是只能“養肥了再打”,其實對這些人都適用工讀教育,完全應該強制其入學。
但根據法律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必須經過司法程序,不能由行政部門單獨決定執行。《立法法》強調,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公立學校限制人身自由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正是反對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截至目前,只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條中有明確規定,9種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該送工讀學校接受教育,主要是有多次偷竊、多次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等等。即使有此規定,在以前將學生送入工讀學校的過程中,也缺少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判定這一環,因此在操作中仍有疑問。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在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時指出,工讀學校收治的應該是刑法理論上具有所謂“人身危險性”的人,這在國外,適用的是保安處分,即通過司法程序將其隔離于社會進行矯正,對有暴力行為的,堅持對其實施關押;因為關押既是一種懲罰同時也是一種保護,而且是對其自身和對社會的“雙重保護”。皮藝軍認為,對“工讀生”的裁定既不應該由家長學生“自愿”,也不應由校方“人治”,而是應該通過司法程序,由少年法院來認定,并由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事實上,包括工讀學校存在和運作本身在內的多數事實,都面臨著法律的空白。工讀教育的現狀和尷尬,深層次的原因是立法滯后,作為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制訂工作的專家組成員,孫云曉坦言,他對新法在工讀教育方面作用的評價仍然謹慎。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即工讀學校),并保障辦學條件。
孫云曉認為,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樣,沒有明確執行主體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沒有解決的問題,這使得中國的未成年人相關法律只有宣揚和倡導功能,至今為止也沒有被司法機關引用過。
而另一方,是依靠工讀學校這樣的集中式甚或強制性的機構來管教“問題少年”,還是通過社區矯治之類的“軟管教”方式來“春風化雨”,其思路的變遷和爭論,才是工讀學校興衰的更大背景。在這一背景下,新法修訂試圖重振中國工讀教育體系,其前景和效果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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