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1年2月5日發布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
第二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蚱渌逃龣C構(經批準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同)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學生,所取得的學歷證書予以注冊。
第三條 證書注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歷證書注冊工作。教育部對經注冊的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后國家方予承認和保護。
第五條 注冊學歷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六條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以及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取得的畢業證書,由證書頒發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第七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畢(結)業;
。ㄈ⿲W習形式(普通全日制,************脫產、業余、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絡教育);
。ㄋ模┍救私诿夤谡嬲掌ⅡT縫加蓋學校鋼;
。ㄎ澹⿲W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l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ㄒ唬┬彰、性別;
。ǘ┥矸葑C號;
。ㄈ┍救私诿夤谡嬲掌
。ㄋ模⿲I、層次(本科、?疲、畢業;
。ㄎ澹┦〖壐叩冉逃詫W考試委員會名稱和印章、主考學;蚓妥x學校名稱和印章;
。┌l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注冊內容為:
。ㄒ唬┬彰、性別、出生日期;
(二)專業、層次;
。ㄈ⿲W習形式(普通全日制,************脫產、業余、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絡教育);
。ㄋ模┊叄ńY)業、證書注冊號(證書編號)。
第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注冊內容為:
(一)姓名、性別;
。ǘ┥矸葑C號;
。ㄈ⿲I、層次、畢業;
。ㄋ模┳C書注冊號(證書編號);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
第十一條 畢(結)業證書編號即為注冊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統一規范為17位。
。ㄒ唬┢胀、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注冊號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按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為學;蚱渌逃龣C構的國標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7至10位為年份;第11至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13位至17位為學校對畢(結)業證書編排的序號。
。ǘ└叩冉逃詫W考試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注冊號,由各。ㄗ灾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按以下順序編排:第1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3、4位為。ㄗ灾螀^、直轄市)國標代碼;第5、6位為地(市)國標代碼;第7、8位為縣(區)國標代碼;第9、10位為年度代碼;第11位為上、下半年考試考次代碼;第12至16位為準考證序號代碼;第17位為校驗代碼。
(三)辦學類型代碼: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6。
(四)培養層次代碼:博士研究生01;碩士研究生02;第二學士學位04;本科05;?疲ê呗殻06。
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注冊工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蚱渌逃龣C構三級管理。
。ㄒ唬└叩葘W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負責印制、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對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每屆畢(結)業生頒發證書結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注冊內容要求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制,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將當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頒發的畢業證書按本規定第十條的注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ǘ┦。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各證書頒發單位所頒發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并予以注冊;于每年8月底前將經注冊的畢(結)業證書按本規定的注冊內容要求匯總報教育部備案。
。ㄈ┙逃繉κ。ㄗ灾螀^、直轄市)已注冊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畢(結)業證書進入全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檔案庫,供社會網上查詢。
第十三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制度于2001年開始建立并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注冊的,國家不予承認。 學歷證書經注冊后予以承認的時間為證書頒發時間。
第十四條 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的,由證書頒發單位具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正,經修正注冊后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因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而影響畢(結)業生就業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漏報、錯報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單位,必須重視學歷證書注冊工作,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冊證書作廢外,并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