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廳(局),鄉鎮企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定向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的農民培訓提出的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鄉鎮企業轉移農村勞動力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發展鄉鎮企業是我國億萬農民的一項偉大創舉。改革開放29年來,鄉鎮企業從異軍突起到蓬勃發展,目前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快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解決“三農”問題、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做出了重要貢獻。到2006年,鄉鎮企業共轉移1.45億人,約占農村勞動力的28%,并且每年轉移300多萬人。同時,鄉鎮企業還培養出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人才,成為帶動農民就業的排頭兵。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是實現農村勞動力穩定轉移、符合我國國情的有效途徑。我國農村人口眾多,今后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也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既要對他們進入城鎮務工經商提供政策上的扶持和幫助,更要積極鼓勵、支持他們離土不離鄉,就地拓展就業空間。在今后農業實行集約化經營和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過程中,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因此,必須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鄉鎮企業轉移農村勞動力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促進其為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問題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農民的培訓是陽光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提高農村勞動力的素質和轉產轉崗就業技能,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穩定轉移就業和增加農民收入,推動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從2004年起,農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取得了明顯成效。鄉鎮企業職工的主體是農民,他們在從農民到產業工人的轉變過程中,需要經過培訓才能達到企業對職工基本素質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因此,參加組織規范的轉移就業培訓,是農民順利轉移到鄉鎮企業并實現穩定就業的前提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的農民培訓,是陽光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農業和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陽光工程辦公室組成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積極抓好定向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農民的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模式,提高培訓質量,調動農民參訓積極性。 三、鄉鎮企業培訓機構要積極參與陽光工程的實施 多年來,農業部與地方各級政府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投資建設了一大批鄉鎮企業培訓機構,承擔鄉鎮企業職工崗前培訓、在崗培訓以及短期實用技術培訓等任務,為提高鄉鎮企業職工的整體素質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幾年,一些鄉鎮企業培訓機構參與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的實施,并在實現培訓與就業有機結合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陽光工程工作力度還將不斷加大,補貼標準將進一步提高。各地鄉鎮企業培訓機構 要充分利用自身與鄉鎮企業聯系緊密、了解企業用工需求、培訓內容針對性強、培訓后的農民穩定就業率高等優勢,積極參與陽光工程的實施,尤其要搞好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農民的培訓工作。 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職責 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農民的培訓工作列入陽光工程的重要議事日程,在本地區陽光工程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根據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培訓工作落到實處。各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鄉鎮企業培訓機構的扶持力度,幫助其加強軟硬件建設,健全規章制度,為做好農民培訓工作創造有利條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的鄉鎮企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好陽光工程的培訓工作。同時要認真做好企業用工需求等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督促鄉鎮企業培訓機構積極參與陽光工程項目的投標,并對培訓工作和培訓后就業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各地鄉鎮企業培訓機構,要認真研究國家組織實施陽光工程的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增強參與意識,不斷改善培訓條件,積極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力爭成為定向向鄉鎮企業轉移就業農民培訓的主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