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條件的教育培訓單位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確保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順利開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要求,現就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定原則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認定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農村勞動力主要輸出地為重點; (二)面向社會,公平競爭; (三)貼近農村,方便農民; (四)培訓單位自愿申報。 二、認定條件 申報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資質。 (二)具備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相應崗位必備的培訓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實訓基地和師資等基本條件。 (三)有相對穩定的轉移就業渠道,有較大規模的職業介紹能力。 (四)熟悉農民教育培訓特點,具有較好的農民培訓基礎和業績。 (五)培訓場所和實訓基地貼近農民,能夠在輸出地方便農民接受培訓。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宏觀指導下,積極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 三、認定程序 (一)各縣陽光工程辦公室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認定時間、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報送材料和受理機構等。 (二)自愿申報認定的教育培訓單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陽光工程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三)各縣陽光工程辦公室接受教育培訓單位申請后,要在政府的統籌領導下,組織專家公開、公平、公正評審,評審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同時,要將評審結果報省陽光工程辦公室備案。 (四)省、地直屬的教育培訓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縣陽光工程辦公室申請認定。 (五)各級陽光工程辦公室要通過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公布通過認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名錄。 四、管理與處罰 (一)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被認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的管理。 (二)被認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應在政府和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下,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 (三)被認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可以申請使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政府扶持資金,并按規定降低收費標準。 (四)對2年以上不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或違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有關政策、規定和政府扶持資金使用原則的培訓單位,要取消其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資格。 各省陽光工程辦公室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具體認定工作以縣為主開展。 附件3: _____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匯總表 序號培訓基地名稱培訓基地性質培訓基地所在地主管部門轉移培訓 特色專業年培訓能力轉移就業能力基地 負責人聯系 電話聯系 地址備注 注:(1)培訓基地性質填寫公辦還是民辦;(2)培訓基地所在地填寫所在的縣名,在地級城市的填寫地級市名;(3)年培訓能力填寫每年能夠開展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數量;(4)轉移就業能力填寫每年可實現的轉移就業的人數;(5)此表各地用Excel格式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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