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用人單位確因需要要裁減員工,必須遵循裁小留老的原則”……
可以肯定,《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將發生很大的變化。近日,智聯招聘公司在成都舉行“勞動合同法及企業應用策略”講壇,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法律顧問、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徐義成就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試用期、違約責任與適用范圍等作了解讀。本報記者與200多家單位老總、人事主管一起,聆聽了徐義成的解讀,并就公眾關心的話題,現場采訪了徐義成。 徐義成在解讀《勞動合同法》。 案例 單位無情解聘老員工 徐義成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單位老員工板凳將坐得更穩當。不過,在這之前,老員工有時會被單位無情解聘。50歲的龔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員,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以來,公司和他簽的勞動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龔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他不再續約。 情急之下,龔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繼續聘用他或給付經濟補償金。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龔先生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讀1 不能隨便解聘老員工 “在單位工作了幾十年,卻因年老體衰,遭遇單位吐故納新,確實令人心寒!毙炝x成說,像這樣的單位,現在也不在少數。明年1月1日起,這樣的局面將會得到緩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者,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是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其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將享受老員工法律待遇,單位不得隨意解聘。 解讀2 裁員半年內招工有限制 單位裁員后,6個月內不得再招工,確需招工,應優先考慮原單位人員。用人單位只能在下述四種情況下,才能裁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是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徐義成說,單位在裁員過程中,對持有殘疾證、工傷等級證,雙證齊全的勞動者;在醫療期、工傷救治期、孕產婦等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不與四類人簽合同 已經退休的單位返聘人員;外單位退休、下崗人員;事業單位停薪留職人員;在校實習生等 解讀(徐義成):退休返聘人員,在解決自己與單位的權利義務問題時,可通過協議的方式予以約定,發生勞動爭議時,這類人員也不會納入勞動仲裁調整范圍,可直接訴至人民法院。 小時工工資長15天結算一次 每天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小時。工資報酬結算:周期長不能超過15天。 解讀(徐義成):小時工也稱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算勞動報酬為主。單位可不與小時工簽勞動合同,但工資要含社保、醫保、失業保險。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關系,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鍵詞·違約金 員工要在合同期內跳槽 企業不能漫天要違約金 與員工約定了服務期的用人單位、企業,為防員工在服務期內跳槽,往往以高額違約金限制員工跳槽自由。對此,徐義成說,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確定違約金時,不能再自由定價。 案例 廚師長跳槽判賠250萬 2003年7月18日,38歲的吳林與譚氏官府菜餐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吳林為該公司顧問及四川長富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聘用期限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為期10年。 2004年6月底,吳林突然單方面離開,并將住房、轎車交還給了公司。在無法挽留吳林的情況下,雙方鬧到了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2005年8月31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譚氏官府菜成都店原廚師長吳林需在30日內一次性賠償譚氏官府菜250萬元。 法規 單位不能任意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只承擔兩類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讀 勞動者解約限制減少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表示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約定其他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毙炝x成說,即便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主動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無須承擔違約金。 關鍵詞·競業限制 與單位簽競業限制協議 辭職2年不能在同行找活 企業與員工簽定了“競業限制協議”,兩年內,員工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同類單位就業,或自行經營同類產品。徐義成說,這不是勞動者的緊箍咒,反倒是企業,應當慎簽“競業限制協議”。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為防止一定區域內,存在競爭關系的同行業單位,相互挖高級人才,借此竊取對方商業秘密,而推行的一種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措施。 案例 從事類似項目經營敗訴 深圳一家大型電信網絡公司聘用了三位大學生到自己的技術研發部工作,不久,這三位大學生因與公司發生誤會,就先后辭職。 隨后,三個同處一個部門、從事研發的大學生就集結在一起,自行開設了一家公司,從事類似項目開發、經營。后來,深圳這家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報案,并以盜用公司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等罪名,將三名大學生告上法庭,并終勝訴。 解讀1 不是每位員工都要簽 記者:企業是否可以與單位每一位員工都簽定競業限制協議? 徐義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簽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案倶I限制協議”的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 解讀2 2年不能在同行找活 記者:簽定了“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將有哪些重大約束? 徐義成: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在2年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或是生產、經營同類產品的企業就業,勞動者本人也不能自己開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 解讀3 單位慎簽競業限制協議 記者:出于保護本單位利益,用人單位是否應與較多的勞動者簽定競業限制協議? 徐義成:并不是簽定了“競業限制協議”就一定能保護單位利益。與勞動者簽定了“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辭職、或是被解聘,單位必須按月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取證也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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