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廳與省人口普查辦公室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我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戶口整頓工作情況及相關政策。
5月19日上午,記者從河北省公安廳和省人口普查辦公室共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省公安機關將從5月17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4個多月的戶口整頓工作。全面調查核清戶籍人口和實有人口底數,清理解決戶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使人口信息資料更加準確、翔實。
本次戶口整頓工作分為前期準備、入戶訪查、問題整改和總結驗收四個階段。6月1日至8月31日是入戶訪查階段,在這3個月的時間里,全省10萬名入戶訪查員將一一敲開常住居民和暫住居民的家門,對居民家的人口、戶口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本著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妥善解決計劃外生育、黑人黑戶、死亡未銷等疑難遺留問題。
超生小孩可依法落戶
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嬰兒未上戶口的,一律可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準生證、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憑申報人書面申請、生父母居民戶口簿、接生人員證明,以及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出生公證書等材料申報出生登記。
同時,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戶口整頓期間,對所有無法正常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也可憑申報人書面申請、能夠證明母親生育事實和母子(女)關系的《住院病歷》辦理戶口登記。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嬰兒落戶,不得將戶口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重復戶口只能保留一個
戶口登記有誤者可憑相關證件更正
對發現的重復戶口,經查驗比對人口信息和進行實際調查后,公安機關保留其實際居住地的戶籍,依法注銷重復戶口,并及時告知當事人;對死亡、參軍、出境定居等未注銷戶口,以及因出生、收養、遷入、復員轉業、回國定居等未登記戶口,在認真調查、核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該注銷的注銷,該登記的登記。
對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與居民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存在差錯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變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登記表、人口信息與居民本人實際情況相一致。
為購買二手房戶主優先辦理落戶
動員原住戶戶口盡快遷出
省公安廳在今年年初已明確規定,對于購買二手房的戶主,即使原住戶戶口沒有遷出,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先為新搬入的居民辦理落戶手續,而且動員原住戶將戶口盡快遷出。對經動員無效,長期戶口空掛原房產地址上的,且新產權人已辦理落戶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將原住戶戶口從原住址中遷到派出所設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戶。
將人戶分離居民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
對因就業、拆遷、住址變動等原因造成戶口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關于人戶一致和常住地登記戶口的規定,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對確有原因暫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的,居民應向派出所主動申報浮住戶口或暫住人口登記。
大學畢業生空掛戶口應“落地”
對于空掛在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和人才交流市場的畢業生戶口,以及近年來因戶口政策在城鎮落戶的空掛人員,須動員居民將戶口遷往符合落戶條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學前戶口登記地。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居民應向派出所主動申報實際居住地址和聯系方式。
對暫住人口“人來登記、人走注銷”
對暫住人口,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暫住證申領辦法》、《河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公安機關要掌握暫住人口底數和現實情況。對流出人員,公安機關要采集外出時間、原因和去向。
戶口回遷農村由遷入地核發戶口準遷證
為維護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切實保護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除正常婚遷人員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復員軍人、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可按規定將戶口遷入農村外,對其他申請往農村遷移戶口的,需經村民自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遷入地公安機關核發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農村有女無兒戶,可選擇其中一個實行男到女方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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