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84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7〕2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學校是指陜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關部委批準設立,有招生計劃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中專、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中專部等和省、市教育、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和民辦職業高中、職業教育中心、技工學校等。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五年制高職學生,不含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的綜合高中班、短訓班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力的學生、少數民族貧困學生、烈士子女、單親貧困家庭學生和因突發事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于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屬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省財政按比例分擔。市屬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市財政按比例分擔。 第五條 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鼓勵市縣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依法辦學,規范管理,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生,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各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生規模、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實訓基地建設等因素確定民辦學校的資助名額。 第二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年初,各市、縣(區)根據本市、縣(區)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上一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逐級向省財政廳、教育廳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省財政廳、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向財政部、教育部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 第八條 每年8月底之前,省財政廳、教育廳將財政部、教育部批復的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各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 省屬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下達各學校。 市屬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級財政、教育部門,由市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以及本級應分擔的經費預算逐級下達到各學校。 第九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未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門專戶撥付。 第十條 每年度末,各級教育部門和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要按規定編制年度決算報告,并按預算下達渠道和級次報送決算報告。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發放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學校應將《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見附件1)及《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詳見附件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市、縣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詳見附件3)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所轄學校批復審核意見。尚未成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地方,由教育部門按上述程序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時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同時上報至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各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于12月20前將《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詳見附件4)上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均要按規定實行電子注冊,統一納入全國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學校應于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學校要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 第十六條 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并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和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教育廳將對西安對外貿易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市和學校予以表彰。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給予通報、緩撥、停撥直至追回資金等處罰,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一)資助對象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套取財政專項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資助資金; (四)未能及時向受助學生發放國家助學金 (五)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廳、教育廳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陜西省中等職業教育助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陜財辦教〔2006〕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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