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概況
1.1職業名稱
公共營養師。
1.2職業定義
從事公眾膳食營養狀況的評價與指導、營養與食品知識傳播,促進國民健康工作的專業人員。
1.3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為四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職業環境條件
室內、外,常溫。
1.5職業能力特征
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理解、分析、歸納和判斷能力;計算和操作能力;正常的色覺、味覺、嗅覺辨別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1.7培訓要求
1.7.1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四級公共營養師不少于300標準學時;三級公共營養師不少于250標準學時;二級公共營養師不少于200標準學時;一級公共營養師不少于150標準學時。
1.7.2培訓教師
培訓四級公共營養師的教師應具二級公共營養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三級公共營養師的教師應具一級公共營養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二級公共營養師一級營養師的教師應具有一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4年以上或相關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培訓場地設備
培圳場地應具有可容納4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施;室內光線、通風、衛生條件良好。
1.8鑒定要求
1.8.1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申報條件
——四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中專畢業證書。
(3)經四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三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三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5)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經三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二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二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5)具有醫學或食品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三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二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
(6)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一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級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一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醫學或食品相關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8年以上。
1.8.3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理論知識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專業能力考核采用現場實際操作方式。理滄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二級公共營養師、一級公共營養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1.8.4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于2名考評人員;專業能力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l∶5,且不少于3名考評員;綜合評審委員不少于5人。
1.8.5鑒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于120 min;專業能力考核時間不少于90 min;綜合評審時間不少于30 min。
1.8.6鑒定場所設備
標準教室。綜合評審在條件較好的小型會議室進行,室內需配備必要的體檢設備、計算機設備、照明設備、投影設備等,室內衛生、光線、通風條件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