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模式能否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權威解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劉建平解釋,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建立勞動關系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派遣到另一單位工作,這就是勞動合同法規范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尤其是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沒有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種用工模式下,如何保證勞動合同的穩定?
權威解答:劉建平表示,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考慮到被派遣勞動者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第58條有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59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劉建平還表示,在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下,勞動者符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同樣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樣是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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