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賣人應當具備哪些資質?
問:我買了套城中村改造開發的商品房,房屋出賣人為 “某某城中村舊城改造辦公室”,有人說,出賣人沒有出售商品房的資格,我與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問,商品房出賣人應當具備哪些資質?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合法出售人應為商品房的權利人,即擁有商品房占地范圍內出讓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投資建設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非商品房權利人,無權出售商品房,否則不僅合同無效,購房人購房目的落空,購房人還得面臨能否追回已付購房款的風險。
在一方提供房地產開發用地、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的情況下,由于項目開發經營所有的手續(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均是以提供土地方名義辦理的,只有提供土地方才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故只有提供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才有資格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供資金方不能以自己名義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合同無效。此外,聯合開發各方也不能以項目聯合管理辦公室或類似機構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因此類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合同無效。
因此,購房人在審查出賣人資質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商品房的合法出售人應為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二,該企業取得了所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證件(必須是該企業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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