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竣工驗收以通過什么單位的驗收為標準?
問: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商品房必須經過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有人說以建設局質檢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的驗收為標準,也有人說是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四家聯合驗收為標準,還有人說以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為標準,請問誰的說法正確?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提出來很有必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㈡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㈣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㈤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從這兩條可以明確看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四家聯合驗收為標準的,在通過竣工驗收后,公安消防、環保部門也會進行驗收,但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是屬于綜合驗收的范疇,是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履行行政權力的行為,更多的履行一種監督的權利,而不屬于竣工驗收的范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是行政部門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一個方式,也不屬于竣工驗收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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