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校企雙方既可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也可合作制訂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還可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規定,職業學校與企業就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和學徒培養達成合作協議的,應當簽訂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協議,并明確學校與企業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保障頂崗實習學生或者學徒的基本勞動權益,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
另外,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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