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教育部日前發布《關于深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價機制進行創新。其中包括積極培育中等職業學校自主評審能力,科學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限。
2017年,中央出臺《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下放職稱評審權限”的要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下放職稱評審權限,賦予中職學校更大的辦學自主權,激活中職學校教師競爭的活力,進一步促進中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積極打造優質、優秀、高質量的教師隊伍,從而不斷推動中職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升。應當看到,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是中職教師職稱評審的一大進步。
好政策,嚴落實。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中職學校要用好這一權力,發揮其最大優勢,需要中職學校嚴格進行自主評審,也需要行政部門不斷強化監管。
該《意見》指出:“初級、中級職稱由符合條件、管理規范的中等職業學校自主組織評審”。對中職學校而言,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這一權限主要集中在中級職稱以下人員評審,同時,探索高級職稱自主評審試點。在中職學校中,中級以下人員所占比例較大,這部分人員的職稱問題是學校教師職稱的大塊頭。對這部分人員的職稱評審,如何評,怎樣評,評和聘怎樣有機統一?關系到教師職稱的嚴肅和公正性。學校進行自主組織評審,一方面減少了政府行政部門繁瑣評審的過程,另一方面賦予了學校的自主管理的能量。學校對教師職稱自主評審,更能體現學校對教師人才的客觀評價。因此,學校自主評審,要結合學校自身類型定位和專業發展需要,制定相應的職稱評審標準,并且要保證評審過程的嚴格、嚴肅與公正。
職稱評審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和規范操作,這是職稱評審其應有的價值。要實現這一價值,行政部門對學校自主評審進行必要且全面、嚴格的監管,自然是少不了的。沒有監管或者監管不完善、監管不力,學校自主評審中就有可能出現新的職稱腐敗問題。所以,保障中職學校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健康運用,維護教師職稱評審的權威性,保障每一位教師的合法權益,必須要加強監管。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于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內容來源:蒲公英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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