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廳發布《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院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以及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1、資助對象: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資金來源: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
3、資助標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4、申請條件: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5、名額分配: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分配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提出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方案,報教育廳。
我省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名額由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省內重點院校及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專業為主的院校予以適當增加,比例各為5%。
6、申請與評審工作: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按學年申請和評審。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7、申請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院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8、評審程序: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由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評審小組、班級(或年級、專業)評議小組四級評審機構組成。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得參加任何一級評審機構。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每年11月15日前,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省級教育部門于11月30日前批復。
9、獎學金發放:各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要單獨設立賬戶,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的資助資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撥付到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中,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10、說明: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師范院校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11、獎學金管理與監督: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該細則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勵志獎學金審核、分配、發放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學生分配和發放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院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冀教財〔2017〕11號)同時廢止。
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1、資助對象: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2、資金來源: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中央負擔60%部分,地方負擔的40%;地方負擔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擔,民辦高校由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
3、資助標準: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各高校可參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原則上將資助標準分為3檔。1檔為每生每年2200元;2檔為每生每年3300元;3檔為每生每年4400元。資助標準根據國家標準變化適時予以調整。
4、名額分配: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按照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省內重點院校及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民族院校和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增加,比例各為5%。
5、申請條件:申請國家助學金,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申請與評審工作: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高校國家助學金評審由院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評審小組、班級(或年級、專業)評議小組四級評審機構組成。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不得參加任何一級評審機構。
7、申請程序及規則: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院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院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師范院校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8、助學金發放:各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要單獨設立賬戶,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的資助資金。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撥付到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每學年按10個月平均發放)
9、助學金管理與監督: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助學金審核、分配、發放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學生分配和發放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該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院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冀教財〔2017〕12號)同時廢止。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1、該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在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和研究生。
2、該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3、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職責: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4、設崗原則: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5、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6、酬金標準及支付: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6元人民幣。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7、法律責任: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勤工助學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8、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轉發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教貸〔2007〕9號)同時廢止。
內容來源:唐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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