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就業協議 1、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它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就是它只限定于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錄用協定,而不能進一步調整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能代替,畢業生在正式上崗后應立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就業協議上規定的違約金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有嚴格區別,畢業生對于雙方協商確立的違約金應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違約金數量一般不應太大。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企業或公司則必須具備合法經營,并有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證件,同時有大學生錄用自主權。對高校而言,則必須如實地向用人單位告之畢業生的相關情況。 4.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5.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當事人須履行協議內容。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對就業協議書進行鑒證登記,并列入就業方案。 6.每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多項或復制后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行為是違規行為,不僅協議無效而且將受到追究乃至處分。 7.簽約前,畢業生應多方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尤其要弄清該單位是否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用人自主權,以免上當受騙。 8.經雙方充分洽談和選擇,真正達成就業意向后,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用函(或接收函)到所在學院(系、所)領取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在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簽字蓋章,經所在學院(系、所)就業教師簽字后交學校生就業辦公室審核、鑒證登記。就業協議書在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簽證登記后返回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二、簽訂就業協議書應注意的條款及內容(以北京為例) 1、有關自身信息應如實填寫。 2、用人單位的信息一定要讓用人單位填寫詳細,以便學校就業部門核對蓋章。 3、備注部分有關考研情況應與用人單位提前溝通,并取得對方諒解,但一定要誠實守信,不能有欺騙行為。 4、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商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培訓機會、違約條款、“四金”福利、薪酬(應注意了解單位提供的薪酬是否是扣除“四金”后的稅后收入)這些條款宜在就業協議中標明,萬一今后產生勞動糾紛,這些都是勞動爭議的判定依據。 6、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其他約定”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口頭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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