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作關于《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記者注意到,與上次審議相比,本次提交的草案有了較大改動,強化了政府在義務教育方面的職責,規定發生違反本辦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人應當引咎辭職。
■政府責任:發生重大事件,相關負責人引咎辭職
鑒于實施義務教育法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辦法草案應增加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等方面的內容。
據此,辦法草案增加的幾條分別為:“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具體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成果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發生違反本辦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素質教育:小學生初中生每年社會實踐10-20天
在推進素質教育內容方面,辦法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建立健全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綜合評價體系。”“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小學生和初中學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分別不少于10天至20天。”
■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網吧
為保障學生和學校安全,辦法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和教育教學保障,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周圍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
■招生入學:不以競賽成績、獎勵、證書為依據
據悉,針對社會關心的招生問題,辦法草案增加了新的規定,具體為: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教職工、學生和社會公開學校的招生計劃,學生入學條件和入學結果、教育教學決策、財務收支、收費項目及標準等重大事項。
草案規定: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招收學生,不得以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不得附加條件接收或者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違反此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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