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刪去并作出了修改。相比上一次刑法修訂時取消“投機倒把罪”已經12年。在進入21世紀后的第九年,中國的現行法律中,終于不再有“投機倒把”這個經濟罪名了。
如果將時間的輪盤倒轉回1956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陳云,曾在一次全國性的經濟部門領導會議上說過這樣一句話:“任何一個商人只要有機會,都會投機倒把,能撈一把就撈一把。”陳云說這話之前幾年,在上海辦過轟動全國的打擊“投機倒把”商人的案件。在此后的40年間,商人和經商這兩個字眼,一直被牢牢的與“投機倒把”聯系在一起。
時代的進步總是先于法條文字的更迭,在私產入憲、民營企業家入黨的今天,再提“投機倒把罪”早已不合時宜。因此,對此次徹底從現行法律中消除“投機倒把”的修法舉動,怎么褒獎都不算過分。至少,若是再發生類似兩年前“月球大使館總裁”李某叫賣月球土地的行為藝術,不會再被冠以“投機倒把”罪名。
在我們滿懷法治希望目送“投機倒把罪”壽終正寢的時候,重新認識一下當年白紙黑字上的“投機倒把罪”也許對認識今天不無益處。
比如,已經成為過去式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第三條是這樣寫的:“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下列行為,屬于投機倒把行為”,其中適用情況包括“制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等等十一項行為。
如果仔細對比一下,就會驚訝地發現,這兩年民怨沸騰的房地產市場竟有如此多的情形符合該《條例》的適用規定。劣質的樓房變成了聯排平房,樓房倒塌,兩樓“接吻”,圍墻傾斜……看慣了今天社會新聞悲喜劇的人們,怕是沒有幾個人想起來,如此種種,早應該落入“投機倒把罪”的法網吧?
當然,存在著“逝去的”投機倒把行為的市場不單單是房地產,也不單單是壟斷企業。筆者也無意開法治進步的倒車,不識時務的呼吁留住“投機倒把罪”。只是想點出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在建設遵循法治原則的市場經濟已成一國共識的今天,廢除“投機倒把罪”易,根除“投機倒把”的惡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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