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房”不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問:前一段時間,我通過熟人介紹買了一套二手房,我向原房主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原房主也將其房產證給了我,并且也將房屋交付給我居住,我本來打算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聽說需要交納不少的稅費,手續也比較繁瑣。有人說,房屋買賣合同已經進行了公證,受法律保護,辦不辦產權過戶手續無所謂,請問像我這種情況不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許多人購買 “二手房”,為了省事也為了節省過戶的契稅費用等,只是與原房主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然后將購房款交付原房主,原房主騰房給購房人,并將其《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購房人,有的為了“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對《房屋買賣合同》還進行了公證。其實,不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存在著很大的法律風險;第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意味著購房人已經取得了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購房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房主”。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購房人向原房主交付購房款,一是原房主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前一個行為已經履行,這是沒有問題的,對后一個行為情況就不那么簡單了,《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如果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那么購房人就不是房屋的產權人。第二,不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就無法了解所購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房屋所有權證》是否真實,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權人、其他共有權人是否同意出賣等(如婚后所購住房,產權往往登記一方的名字,但卻是夫妻共為產權人),這給購房人埋下極大的糾紛隱患和法律風險,所以,購房人購買“二手房”應當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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