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7年在任期間,顧旗章與他人弄虛作假侵吞公款6156萬余元,實際占有1380萬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213萬元和美元5000元
■省高院昨日核準了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顧旗章的一審刑事判決
昨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顧旗章等貪污、受賄案進行宣判送達,依法裁定核準了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顧旗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贓款、贓物及其孳息、收益繼續予以追繳的刑事判決。
據悉,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顧旗章利用擔任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石家莊市地產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伙同時任高邑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石家莊市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付素林和高邑縣土地儲備中心主任趙獻珍,在高邑縣甕窯舊址建設土地復墾項目中,弄虛作假,虛報建設用地面積和復墾施工質量,騙取建設用地置換指標,將出售指標款轉入偽造手續設立的高邑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賬戶,供3人非法占有,共計侵吞公款6156.085977萬元,其中顧旗章實際占有1380萬元。案發后,顧旗章實際占有的贓款已全部退繳。2005年至2009年期間,顧旗章利用擔任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石家莊市地產集團董事長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助理巡視員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213萬元和美元5000元。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對同案被告人付素林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趙獻珍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對被告人史東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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