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日前出臺《石家莊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此外,石市將繼續推進公有住房出售,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價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 950元,從2011年2月1日起調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
公有住房租金標準2月起上調
對于很多年輕人來說,公有住房的概念已經很陌生。據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公有住房主要是指1999年以前建設的,單位產權性質的住房,一般出租對象是單位職工。
新出臺的《意見》指出,從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補貼不增加。租金提高后,將不同等級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標準調整為:一級甲等3.30元,乙等3.15元;二級甲等3.00元,乙等2.85元;三級甲等2.70元,乙等2.55;四級2.40元。
租金的計算公式為:月租金額=住房使用面積×(等級租金標準+層次租金增減額+朝向租金調節額+其它因素增減額)。其中,住房使用面積包括居室、門廳(廊道)、廚房、房內儲藏室、落地壁櫥、廁所(衛生間)等可使用的平面面積。
部分人員實施租金減免
租金標準調整后,四大類人員新增租金部分實行減免:一是已離休的干部職工,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繳;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減免90%;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減免8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減免70%。
二是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和非在職的優撫戶,1992年3月1日房改后提高的租金全免繳。
三是干部職工因公死亡、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其配偶及子女無穩定經濟收入和市政府確定的特困職工,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繳;已故干部職工配偶只領生活補助費的孤寡人員,且無其他穩定經濟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繳。
四是已故離休干部的配偶,有穩定經濟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減免50%;無穩定經濟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繳。
屬租金減免范圍的人員,其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不減免。
此外,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補貼不增加;住房補貼標準和補貼基數仍按職工1992年2月份的標準工資的5%執行。1993年工資改革后租住公有住房和居住自有私房的職工比照工資改革前本單位同職級職工的補貼標準發給住房補貼,凡超過市政府規定補貼標準的按本辦法執行。
公有住房售價提高
《意見》提出,石家莊將繼續推進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愿、室內維修自理和先評審后出售,先售后租,并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的原則。社會上的交叉住房,不分本單位、外單位職工,都應按市政府的房改政策規定出售給職工,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或不賣給現住戶。
根據《意見》要求,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除經文物部門確認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被鑒定為危房的、已被確定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不予出售外,其它住房均可向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戶和職工出售。
每個居民戶或職工家庭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以成本價購買規定標準面積公有住房的政策,確因產權單位住房確實充足且購買家庭未達到控制面積標準的,可繼續享受成本價購房,但購房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超出面積不可分割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而售價方面,石市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房改成本價,從2011年2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價格進行提高。
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價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950元,從2011年2月1日起調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首次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成本價調整提高后,房屋各等級每建筑平方米的出售房改成本價為:一級甲等1155元,一級乙等1102.5元;二級甲等1050元,二級乙等997.5元;三級甲等945元,三級乙等892.5元。
公有住房出售實行政策優惠
《意見》指出,產權單位按房改成本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免征營業稅;購房者免交契稅;自住期間免交房產稅,緩征土地使用稅;購房者繼續享受住房補貼,繼續繳交住房公積金。
按房改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其交易手續費、產權產籍登記過戶手續費按有關規定計收;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房改成本價的2%;評審費按評審價的2.5‰計收,其他費用一律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