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市委八屆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支持有創業愿望的各類人員,特別是高校畢業生,開展自主創業,大力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實現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目標,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寬創業領域和準入條件
(一)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創業者可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屬于特種行業的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設置限制條件。
(二)實行“零成本”注冊。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辦理注冊及變更登記時,免收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費用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納入預算安排。
(三)出資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讓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比例高可放寬到注冊資本的70%。對初創小企業,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二年內全部到位。
(四)放寬新辦企業經營場所條件,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行業外,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由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后,可將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對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確實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城中村無法提供上述相關證明的,可由村(居)委會出具房屋權屬證明;屬農村房屋的提交經營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即可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從事文化創意和科技開發等實行“格子間”辦公的企業,可注冊在指定的集中辦公區。
二、建立扶持創業專項資金
(五)各級財政應逐步建立扶持創業專項資金,市財政從今年起在預算中每年拿出2000萬元設立扶持創業專項資金,各縣(市)、區財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萬元,并視財力狀況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創業孵化園補貼、優秀創業項目獎勵、創業實訓、創業補助、創業項目資源庫運行維護、創業服務專家聘請、各類創業服務專項活動、創業企業獎勵、先進典型表彰、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創業推廣宣傳等與創業帶動就業相關的費用。充分利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創業輔導基地和各類創業孵化園建設,對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的公益性創業輔導服務給予適當補償。
三、加強創業培訓
(六)對登記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殘疾人和退伍轉業軍人等有創業需求的人員,均可免費參加政府補貼的創業培訓。
(七)認定一批有條件的企業作為創業實訓定點基地,安排有創業意愿和能力的創業人員,進行不超過六個月的創業實訓。對創業實訓基地按接受符合條件的實訓人員數量,給予實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加強融資支持
(八)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貼息貸款,貸款額度高不超過10萬元;屬于合伙經營的企業,人均貸款不超過10萬元,總額度高不超過40萬元。創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安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高不超過4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九)加強融資擔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創業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到2015年,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達到80家,注冊資本金規模達到50億元以上,形成250億元的融資擔保能力。各縣(市)、區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逐步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支持擔保機構擴大創業擔保業務。
五、加強財稅支持
(十)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一)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在新增崗位中,當年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僅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低生活保障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二)加大對創辦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力度。積極落實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前扣除和軟件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加強創業補貼支持
(十三)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六個月以上的,可向創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補助標準每人5000元。
(十四)對新創辦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除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外,還可給予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的崗位補貼,補貼期限長不超過三年。
(十五)對創業定點服務機構每幫扶一人成功創業,同時帶動二人以上就業的,且穩定經營六個月以上的,給予幫扶機構1500元的補貼。
(十六)認定一批具備條件的單位為定點孵化基地,對經市創業指導中心推薦并入駐定點孵化基地的實體,根據入駐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戶數,按照每年每戶4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補貼期限長不超過三年;入駐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正常經營滿一年的,給予一定額度的場地租賃補貼,具體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據實補貼),但每個創業實體每年補貼高不超過3萬元,補貼期限長不超過三年。
七、建立獎勵機制
(十七)對入選創業項目庫的項目,被創業者使用的項目(新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創業成功連續經營六個月以上、市場前景好、投資小、見效快的),且帶動就業達到一定人數的,給予每個項目2000-5000元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單個項目成功創業3-5戶或新增吸納5-10人就業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單個項目成功創業6-10戶或新增吸納11-20人就業的一次性獎勵3000元;單個項目成功創業11-15戶或新增吸納21-30人就業的一次性獎勵4000元;單個項目成功創業16戶以上(含16戶)或新增吸納31人以上(含31人)就業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
(十八)對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新創辦企業,開辦五年內,當年安置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殘疾人和退伍轉業軍人就業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年經營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2000元;年經營收入達到5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1000元。
(十九)對于經創業指導的新辦工業企業,凡當年實繳當地財政稅收10萬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變更的企業),前三年,分別按當地財政分享稅收部分的50%、40%、30%給予企業資金扶持。對經創業指導新辦商貿服務類企業,前三年,分別按當地財政分享稅收部分的30%、20%、10%給予企業資金扶持。
(二十)建立創業典型表彰制度。定期舉辦全市“創業明星”和“創業標兵”評選活動,樹立創業典型,表彰先進,對涌現出的創業先進典型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我市現有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國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創業政策與本政策重復的,按優惠政策執行,不重復享受。